建筑领域法律纠纷实战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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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双方意见

(一)上诉人N建筑公司的主要意见

1.原审判决在证据采用方面程序违法。双方在本案提交的部分证据在原审判决没有载明,原审法院对部分证据没有组织双方质证,程序违法。

2.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

(1)N建筑公司一审反诉时曾经申请重新委托第三方鉴定,一审法院也批准了,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准备委托鉴定的资料,委托鉴定资料包括上百份竣工图纸及施工过程中的工作联系单,后来因为N建筑公司资金不足,请求减免申请鉴定费原审法院不批准而无法继续鉴定。

(2)《补充协议二》不是N建筑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N建筑公司没有盖章,N建筑公司也没有事后追认该协议的效力,该协议自始对N建筑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C某是执行经理,执行的意思就是执行合同,而不是签订合同。原审法院据此作出的第二、三、四项判决应予撤销。

3.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属适用法律错误,因为签订合同不是经营活动,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4.原审判决在审理查明本案涉及的劳动保险金和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代收代付扣缴问题、质量保修责任问题时也认定事实错误。

(二)被上诉人代理人的主要意见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2.不同意上诉人N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

(1)一审程序合法,Q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皆已经N建筑公司当庭质证或书面质证,不存在没有经过质证就予以釆用的证据。Q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完整的《XX项目南侧低层住宅区建筑安装工程结算造价报告书》,该报告书整份装订而成,并盖有鉴定机构的骑缝印章,不可能分拆。N建筑公司核对原件后质证意见为“是Q公司单方委托,因此不予确认;怀疑Q公司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工程量不准确;申请重新鉴定”,见N建筑公司一审期间提交的《对Q公司民事起诉状提交证据质证》,N建筑公司并没有提出是对5页报告书的质证,从内容看是对整份报告书的质证。

(2)一审法院根据N建筑公司的申请委托签订机构以后,双方皆提交了有关的结算资料,并经庭审质证,Q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中也包括该报告书,由于此前已经质证,因此在结算资料的质证中没有重新质证。最后由于N建筑公司没有按要求缴纳鉴定费导致无法鉴定。

3.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13)某中法民五终字第3385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一审判决以此为依据合法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而且该案的当事人双方也是本案的当事人双方。

4.关于劳保金的问题,Q公司一审提交的《Q公司支付N建筑公司工程进度款明细表》中N建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陈某等人在2013年1月14日确认已将1701792元劳保金作为已收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