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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审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1.维持广东省某市人民法院〔2013〕某法房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项;
2.撤销广东省某市人民法院〔2013〕某法房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51479元,由Q公司负担13138元,N建筑公司负担38341元;反诉受理费104844元,由N建筑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4791元,由N建筑公司负担141782元,Q公司负担130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