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法律纠纷实战方略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六、裁判理由

二审期间,N建筑公司和Q公司对(2013)某中法民五终字第3385号判决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确认该判决已于2014年6月17日生效。该判决驳回N建筑公司对《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无效的上诉主张,并确认Q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合计50485178.5元。N建筑公司因其自身原因不预交鉴定费导致无法重新鉴定双方争议的涉案工程造价,N建筑公司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除了二审法院认为每日2000元系双方约定的延误工期的违约金标准,双方对迟延交付竣工资料的违约金约定不明据此撤销原审法院判决第二项。N建筑公司按照每日2000元的标准向Q公司支付迟延交付竣工资料的违约金外,关于N建筑公司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金问题,原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认可。N建筑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依据不充分,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故对N建筑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全部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