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现实困惑
鲁某在一家化工厂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但是鲁某工作一年后,就经常出现恶心、胸闷、头痛的症状。去医院检查,医生说他是轻度苯中毒。后来鲁某到省职业病防治院治疗,他想申请职业病鉴定。就在此时,化工厂见鲁某有化验出职业病的可能,就想趁他病情还不严重“及早解决问题”。于是厂领导来看望了鲁某,并给他了一笔钱,同时还告诉他以后不用来厂里工作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鲁某曾听说像他这种情况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呢?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二是在诊断期间或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疑似职业病病人。(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为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二是劳动者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职业危害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的疾病。因工负伤是指工伤,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视同工伤的情形。(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医疗期一般在3-24个月。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有所不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连续工作满15年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上述任意一种情形,用人单位都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有主观方面的过失时,不受本条限制。
本案中,鲁某属于在诊断期间或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疑似职业病病人,且没有主观方面的过失,因此,化工厂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