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投资审批程序
国务院于2004年7月发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投资体制进行改革,彻底改革当时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政府对于项目投资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审批管理、核准管理和备案管理。对需要利用国家财政性投资等政府投资项目,不论项目投资规模大小,仍然实行审批管理;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则无需审批,而是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为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国家将政府投资项目限定在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须实行专家评议制度;政府投资项目还应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需要实行审批管理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1.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项目审批部门通常是中央或地方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
2.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项目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审批手续。
3.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审批手续。
4.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5.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需要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还应报送初步设计及概算。
6.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7.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8.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
参考案例1.1
江苏铁本钢铁公司违规进行项目建设遭查处
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自2002年初筹划在常州市新北区建设新的大型钢铁联合项目。该项目设计能力840万吨,概算总投资105.9亿元人民币。2002年5月起,为实施该项目,铁本公司法人代表先后成立7家合资或者独资公司,将项目化整为零,拆分为22个项目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2002年9月至2003年11月,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扬中市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先后越权、违规、拆项审批了铁本合资公司的建设项目。铁本公司未取得环保部门环评批复即开工建设,2003年6月进入现场施工。此后,国务院9部委组成的国务院专项检查组对该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2004年3月,江苏省政府责令其全面停工。
虽然该案发生在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之前,当时投资项目需要按权限进行审批,铁本公司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报批,最终受到查处,项目被迫停工,其损失是不可估量的。这种试图规避法律规定导致重大损失的教训是值得汲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