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投资核准程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对于非政府投资的重大投资项目和限制投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并制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2014年10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务院在发布通知中明确了项目核准机关: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必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据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先后发布了《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建立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的基本框架。各地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也据此相继发布了各自的投资项目核准规定。
需要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核准:
1.向项目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审批手续(仅限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手续(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3.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4.向节能审查机关申请办理节能审查手续。
5.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文件和节能审查意见。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项目核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6.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7.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8.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9.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施工许可证。
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需办理备案手续。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参考阅读1.3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
火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参考阅读1.4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
一、企业投资项目
(一)核电站项目;
(二)新建机场项目;
(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四)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五)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国际及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和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六)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七)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站项目;
(八)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5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
(九)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液化项目;
(十)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
(十一)年产3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十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十三)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
(十四)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跨省(区、市)输油(气)管道干线项目;
(十五)跨境、跨海湾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十六)3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铁路项目;
(十七)新建集装箱、煤炭、矿石、油气港区项目;
(十八)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钢铁、有色、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十九)年加工原油500万吨及以上的炼油项目、年产量60万吨及以上的乙烯项目;
(二十)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造船基础设施项目;
(二十一)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的社会事业项目;
(二十二)中方投资2亿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
(二十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
(一)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中央统还国外贷款5亿元及以上项目;
(二)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统借自还国外贷款的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项目。
三、有国务院专项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参考案例1.2
东阳违规核准横店圆明新园项目
2008年2月18日,著名农民企业家、浙江横店共创共有共富共享工作委员会主席徐文荣,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面对两百多家海内外媒体宣布:耗资两百亿,总规划面积六千余亩,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圆明新园将在浙江横店正式动工兴建。
其实早在2006年5月,浙江横店中国圆明新园有限公司的申报注册工作就已经开展。2007年11月,东阳市政府下发文件,将相邻的南马镇管辖的6个行政村划给横店镇管理,随后拆迁工作启动,横店圆明新园项目正式启动。
2008年3月14日,负责管辖和监督浙江土地使用情况的国土资源部上海督察局派出调查组赴实地开展调查。上海督察局在调查中发现,该项目规划用地6165亩,其中3096亩土地(包括基本农田1057.4亩)不符合横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的,需报国务院批准。东阳采取了分批征用,先用后报;化整为零,逐步报批的方式,并以一般城市建设用地掩盖圆明新园项目用地的性质。
此后,横店圆明新园项目因违规立项、用地申报违反国家政策被叫停。2008年5月,东阳市撤销了横店圆明新园筹建工作协调小组,责令市规划局将所涉地块规划调整为工业用地;并在依法报批后,按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原规划建设圆明新园区块内148亩存量工业建设用地,不再改变土地用途;对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地块,在未依法批准供地之前不得擅自动工。
据了解,东阳市政府认为,推进影视产业发展与东阳市的基本发展战略相吻合,应予以大力扶持,且该项目实施主体是横店四共委员会,资金来源主要靠募捐,项目全部由民间投资,可以由东阳市政府核准,因此导致项目的违规核准。
尽管横店圆明新园项目早在2008年被叫停,但据媒体最新报道,该项目最近已经建成!该项目是否重新获得批准,我们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