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法是公司股权投资与股权融资的重要法律基石
美国著名法学家巴特勒曾经盛赞,公司是现代社会制度中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发明,就连蒸汽机和电也无法与之媲美。这项有力推动社会进步的伟大发明的核心就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而其载体就是公司法。公司法是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必须遵守的最重要的商事法律之一。
我国建国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直至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才向市场经济转型,因此在1993年首次颁布了《公司法》,开始着手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公司制度。由于当时尚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对于公司制度的认识还不够深刻,也没有足够的实践经验,因此,这部《公司法》中有很多规定已经不适应经济生活的现实需要。经过多年的酝酿和讨论,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修订了《公司法》。
《公司法》的宗旨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此鼓励投资,推动公司设立,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繁荣,并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公司法》开宗明义,确立了公司法的最基本制度,即法人财产权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同时,《公司法》明确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即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在此基础上,《公司法》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股份)转让以及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等事项。
为鼓励和促进投资,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订《公司法》,进一步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减轻创业者负担,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也相应修订了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这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除金融等特定行业外,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设立公司不再需要先出资、验资,而是直接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实收资本也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2)取消首次出资比例、缴足出资期限和货币出资比例限制。(3)取消公司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股权融资时,从股东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到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从公司的股票发行、上市,到公司的改制、重组、收购、兼并;从公司的设立,到公司的清算、解散,均需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作出安排。具体的投资、融资行为,还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引进外资就需遵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关于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规定;上市融资就应当遵守《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规定;境外投资就需遵守国家相关部门关于境内企业赴境外投资的相关管理规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