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注释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投敌叛变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这里的“投敌叛变”是指背叛国家,投靠敌国、敌方,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变节行为。在战时,“敌”的概念非常明确,指与我国正式交战的国家,行为人只要投奔或投靠敌方,就构成本罪;但在和平时期,确定“敌”的范围应该非常慎重,一般是指公然敌视我国政权和制度的敌对营垒[6]。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带领众人投敌叛变的手段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或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等情况。“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是指带领成建制的武装部队(如一个班、排或分队)或者人数较多的人民警察或民兵投敌叛变。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叛逃罪”的犯罪主体有两类人员:
(1)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才构成叛逃罪。这里的“履行公务”,主要是指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岗位职责而执行公务(如公派出国交流访问、派驻国外执行任务、驻外的使领馆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等);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职到境外学习或探亲,则不属于履行公务期间。“在境外叛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擅自不归国,投靠或投奔境外的机构、组织,背叛国家的行为。
(2)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其界定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实施本款犯罪行为也没有“履行公务期间”的限制,而是只要有叛逃行为,即构成叛逃罪。这里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其具体范围参见《保守国家秘密法》[7]第九条及其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构成投敌叛变罪或者叛逃罪,都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构成投敌叛变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被判处死刑。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