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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平等主体关系的调节者——民法

民法是私法,是规范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法律。人民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就需要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权利的一种,其核心是利益,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对民事权利的了解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一、民法基本理论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民法涉及面十分广泛,民法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几乎涉及每个公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执法、民事守法和民事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原则:

1.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平等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二,所有民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三,民事主体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公民若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损害,有权要求他人承担责任。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律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按照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只要民事活动双方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他任何个人、团体、机关等第三方都不能干涉,欺诈、威胁、强迫等方式进行的违背交易主体意愿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缺乏民法规范的相关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设立、终止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秉持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公平原则还是解释意思表示和法律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或者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弘扬道德观念,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运行的重要法律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主要是为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行使权利伤害到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即构成权利滥用。《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之规定。

二、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所取得的可实施某种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资格。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某种行为,或享有一定利益;二是享有权利的人可对负有义务的人要求实施或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三是享有权利的人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民事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一项权利。从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如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等;有些民事权利既有人身权性质,又有财产权性质,如知识产权、继承权。

(一)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物所具有的直接支配和管领的排他性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又可具体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

所有权,又称财产所有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性的权利,享有完全的可支配力,他人不可以非法干涉。所有权的基本特征有: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第三,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或回归性;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种用益物权。其特征表现为:第一,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第二,是他物权、限制物权或不完全物权;第三,是不动产物权。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类担保物权。其主要特征有:第一,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第二,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第三,以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第四,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二)债权

与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经常会发生的债权包括: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技术服务、货物运输等。债的发生原因称为法律事实,依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可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两大类,前者称为意定之债,后者称为法定之债。可引起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设立的,是债的最常见、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2.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的核心在于,民事主体单方为自己设定义务,使对方获得权利。表意人一旦作出允诺的意思表示,即应自觉恪守并受其约束,不允许随意撤回,如果因撤回允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单方允诺的主要类型有遗赠、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等。

3.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另一类较为常见的债,它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如见义勇为。无因管理如果成立,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就会产生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例如替别人抢救火灾造成了自己的财产损失,可以要求受益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5.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不当,即不当得利之债。

6.其他原因

除上述原因外,债的关系还可因其他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缔约过失可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可在因此而受损的救助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三)人身权

人身权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指人的生命、人格、健康、名誉、人身自由以及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依据人身权与其权利主体的联系程度和产生的依据不同,人身权通常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

1.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具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须的权利。人格权是权利主体自出生取得,并终身专属享有的权利。人格权是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显著的位置。根据人格权的客体范围,人格权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信用权;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自由权、人格独立权、人格尊严权。

2.身份权

身份权是公民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它不是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的权利,只有当民事主体从事某种行为或因婚姻、家庭关系而取得某种身份时才能享有。身份权主要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发明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四)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其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第二,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其权利主体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第三,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一般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第四,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依法产出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第五,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传统知识产权只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六类知识产权。

1.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相关权利人对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人身权包括: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改编权、翻译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转让权、许可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

2.专利权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创造发明在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请求保护权、标记权、放弃权、转让权、质押权等。专利权人的义务包括:不得滥用专利权、缴纳专利年费。

3.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排他使用权、收益权、续展权、处分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五)继承权

继承权是自然人依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其特征有,第一,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第二,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第三,是一项财产权;第四,具有不可转让性;第五,其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依其性质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要执行协议;无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适用遗嘱继承,然后才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方式。遗嘱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为:第一,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合法有效;第二,须有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第三,须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第四,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