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疑难案例要览(第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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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形式支持和实质支持

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即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故判断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一般应审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系由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及相应实施例恰当概括而来。如果说明书中“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内容”部分虽然在形式上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完全一致,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仅凭权利要求的内容难以实施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且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实施例不一致的,或者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实施例后,不能得出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应当认定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在朱福奶、翟佑华、马国奶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及河南全新液态起动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全新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中,[16]本专利系第03112809.2号名称为“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朱福奶、翟佑华、马国奶。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有如下记载:“1.……动电极(2)与静电极(1)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2)向静电极(1)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所述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2)和静电极(1)之间距离成反比……”。本专利说明书中“发明内容”部分记载:“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并说明了弹性阻力装置的作用是“动电极在离心力的作用下,克服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向静电极靠近……当转速达到额定值时……完成启动过程”。从本专利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及实施例部分记载,“每块动电极2与凹腔内环侧壁之间对称地设有一对拉簧7”。本专利说明书的附图与该具体实施方式一致。2010年1月14日,全新公司以本专利权利要求未得到说明书支持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从本专利说明书文字及附图中无法得知静电极1与动电极2之间设有弹性阻力装置。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是动、静电极之间设有弹性阻力装置,而根据说明书记载,动电极2与静电极1之间并未设置任何部件。尽管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记载了与权利要求1完全相同的内容,但“发明内容”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仅是在形式要求与权利要求限定的相应技术方案表述一致,真正能够支持权利要求的内容应体现在“实施例”中。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记载的动、静电极之间并未设置任何部件,这与权利要求1中动、静电极之间设有弹性阻力装置的方案不一致,故权利要求1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各自限定部分的内容并未克服上述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故权利要求2-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本专利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范围“1.……动电极(2)与静电极(1)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2)向静电极(1)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所述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2)和静电极(1)之间距离成反比……”。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有如下文字记载:“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并说明了弹性阻力装置的作用是“动电极在离心力的作用下,克服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向静电极靠近……当转速达到额定值时……完成启动过程”。上述文字内容对弹性阻力装置的作用已经进行了清楚的说明。同时,在本专利说明书所载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二结构剖视图及具体实施方式一结构剖视图中,均可以清晰地看出为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所设置的弹性阻力装置(弹簧、杠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载明的文字内容及说明书载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一、二的结构剖视图,可以非常清晰的了解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一审法院遂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说明书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说明书通常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内容、附图说明及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内容通常包括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及该技术方案解决该技术问题能够取得的有益效果,它是对权利要求中技术方案的进一步论述。具体实施方式是指能够体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且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当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较广,其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一个以上的不同实施例,以支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说明书附图用于补充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记载:“1.……动电极(2)与静电极(1)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2)向静电极(1)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所述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2)和静电极(1)之间距离成反比……”。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发明内容部分亦记载:“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并说明了弹性阻力装置的作用是“动电极在离心力的作用下,克服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向静电极靠近……当转速达到额定值时……完成启动过程”。但是,本专利说明书中给出的具体上述方式却是,所述“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并未设置在“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而是设置在动电极与凹腔内环侧壁之间。显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说明书中有关“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设置在动电极与凹腔内环侧壁之间的具体实施方式后,无法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有“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来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原审法院认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系以说明书为依据来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缺乏依据,二审法院遂撤销原审判决并维持被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