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解决了哪些行政争议可以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问题,而行政诉讼管辖则是解决第一审行政案件具体应当由何地、何级法院受理的问题。行政诉讼管辖包括“纵”“横”两方面内容。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称为“级别管辖”;同一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称为“地域管辖”。
从比较法角度看,不同国家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各有不同。即使是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法治环境的变化,管辖规定也会相应作出调整。因此,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行政案件,也就可能会出现不同形式的管辖原则。
(二)我国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
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既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便利性,也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必须综合考虑原告、被告和法院的因素以及法院之间的关系。确定行政诉讼管辖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要方便原告、被告起诉和应诉,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即在确定管辖时,不仅要着重考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和服从地位的原告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同时也要兼顾被告应诉。要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具体而言,管辖法院距离当事人要尽可能近,一方面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差旅负担;另一方面有利于节约时间。
2.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
案件审理是在法官主持下进行的司法活动,案件管辖要便于对案件事实准确认定,便于法庭的调查取证,便于法庭掌握纠纷的原因,便于案件的协调和解和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便于人民法院排除干扰,公正司法。因此,案件离发生纠纷的地点越近,就越有利于“复原”案件事实,更加有利于查明案情。
3.法院负担均衡
法院负担均衡,也意味着法院的合理分工。它既包括同级法院之间审判工作量的合理分工,也包括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审判力量和审判工作的合理分工,从而使人民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工作均衡负担。这样不仅可以减少积案,解决法院之间案件数量差距过多问题,还有利于合理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分工,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
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影响行政案件管辖的因素很多,立法时难以完全进行规范,且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与法院负担均衡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冲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若考虑诉讼便利,则可能选择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其诉讼成本也较低,但从裁判的公正性方面考虑,则有可能宁愿选择距离较远但级别较高的上级人民法院来管辖。在目前法治环境下,不同于刑事、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可以适当提高,适当加大上级法院管辖权,力争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这也是本次修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在修法过程中,还有人建议规定原告具有普遍的管辖选择权,即原告可以自主选择是由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还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此方案将有可能给管辖秩序带来一定混乱,甚至会造成上下级法院间裁判的冲突等,故未能形成立法。但行政诉讼法修订后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级别管辖,同时除规定法定管辖外,还规定了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等多种制度,并赋予人民法院特别是上级人民法院在管辖方面的裁量权。这些都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