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银行卡申领
案例18:管理存在疏漏,对客户被骗资金担责
摘要:银行未及时清除犯罪嫌疑人张贴的“操作须知”,为犯罪嫌疑人办理银行卡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与本人明显不符,服务电话无人应答,均应认定为银行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应对储户的款项被骗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原告蒋先生曾在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以下简称苏州工行)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卡上存款13万余元。2006年4月8日晚,蒋先生到景德路分理处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取款机出现了故障,便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工商银行的服务电话,但无人应答。就在蒋先生不知所措的时候,他发现取款机边上贴了一张“操作须知”的纸条,并且留有联系电话。蒋先生便拨打了该纸条上的电话,并按电话中对方的指示,在取款机上进行了转账操作,将其账户上的13万余元转到对方指定的银行卡上,最后还按对方的建议,将银行卡重新塞入了取款机,等待次日到银行办理手续。
4月9日上午,蒋先生再次来到景德路分理处,看见“操作须知”仍张贴在该自动取款机旁。他随即来到柜台向银行查询,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卡上余额仅有30元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将蒋先生转到其指定信用卡上的13万余元转账约26笔,并在一夜之间通过全国各地26个不同账号取走。公安机关冻结了犯罪嫌疑人尚留在卡上的6000元,至今犯罪嫌疑人未被抓捕归案。
在公安侦查过程中,苏州工行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相关影像资料,从中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在苏州工行办理信用卡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与犯罪嫌疑人本人明显不符。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州工行向蒋先生发行了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蒋先生与苏州工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蒋先生没有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未尽到一般储户的注意和谨慎义务,蒋先生的轻信、疏忽与自己的直接错误操作是导致本案的主要原因,故蒋先生应对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苏州工行下属的景德路分理处在正常营业的时间内未将犯罪嫌疑人张贴的“操作须知”清除,应认定苏州工行对自动取款机的管理存在一定的疏漏。另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有关犯罪嫌疑人办理新卡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与其本人明显不符,也反映了苏州工行在管理上的疏忽。此外苏州工行在提供95588的电话服务上存在缺陷,故苏州工行在本案中的防范义务确存在不足之处,对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综上,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酌定由蒋先生承担其损失的70%,苏州工行承担30%。据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苏州工行赔偿蒋先生人民币39750元。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工商银行为储户的款项被骗承担30%的赔偿责任。[1]
◎法条链接
1.《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第二款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一、银行卡发卡业务应执行严格的资信审批程序。各发卡银行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和“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注重对银行卡持卡人有效身份的确认,在发卡前必须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银行卡业务人员应尽可能了解客户的主要情况、财务管理的基本状况、消费信贷记录和还款情况等,细分并审慎选择目标客户群体,将必要的核实内容、评估情况和授信情况以适当形式记录保存,为银行卡业务风险管理提供持续稳定的基础。为从源头控制风险,各发卡银行应依法为申请人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对申请人的资信审核工作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可利用法定身份认证信息系统和其他外部信用信息系统等辅助管理银行卡业务风险。
三、银行卡发卡业务应高度重视合规性管理。各发卡银行应本着审慎经营原则,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须提交的主要申请资料及基本要求,并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卡发卡业务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申请表必须由主卡申请人本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在申请人不知情或违背申请人意愿的情况下盲目发卡。对通过互联网申请的客户,发卡银行应要求客户下载填写申请表并亲笔签名后,将申请表和相关申请资料递交或邮寄到发卡银行,通过适当方式核实客户真实身份后方可发卡。对于代领卡、邮寄卡等非本人领卡的银行卡发放方式,发卡银行应通过适当方式核实持卡人身份,不得激活未经签名确认、未经开卡程序确认等的银行卡。
3.《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
一、切实规范银行卡发卡行为
(一)认真落实银行卡账户实名制。发卡机构应严格遵守《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等法规制度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要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未履行责任导致匿名、假名账户开立的,要按反洗钱法予以处罚,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责任。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运行前开立的银行卡存量账户要逐步进行联网核查,未经核实的,发卡机构要专门标识,采取更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个人代理他人办卡的,发卡机构必须同时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真实身份。无正当理由不允许个人代理多人办卡。对已在银行大量开户或申卡的持卡人申请办卡,要从严审查,并加强风险防控。
(二)控制信用卡发卡风险。发卡机构可通过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资信调查等方式分析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对申领首张信用卡的客户,发卡机构要对客户亲访亲签,不得采取全程自助发卡方式。谨慎发展无稳定工作、收入的客户群体,从严授信。发卡机构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业务外包,不得擅自对信用卡透支利率、计息方式、免息期计算方式等进行调整。禁止单位代办信用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
申领信用卡必须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亲自办理,不允许其他个人代办。
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加强开户真实性审核,包括开户文件和印鉴的真实性、开户申请人意愿的真实性和开户办理人身份的真实性等;对客户实行分类管理,对于重点关注客户和异地客户开户应坚持上门核实。在本行已开立基本账户的企业申请开立一般账户,应与开立基本账户时留存的开户文件、印鉴进行核对,如核对不一致应与客户进行核实确认。
◎重要提示
银行卡申领、发卡阶段是防范银行卡纠纷和降低银行资金风险的首要环节和重要环节。在此阶段,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未对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审核,导致申领人以虚假名义或冒用他人名义领取银行卡。
2.未对申领人的资信进行尽职调查,导致申领人领取多张银行卡或授信额度不实。
3.未要求或未能亲自确认申请人在申请表上进行亲笔签名。
4.未能与申请人直接对接,不能确认银行卡是否送达申请人,也未能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及告知。
5.对于代为申办银行卡的,未能要求代办人提供必要的代理手续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也未能向申请人核实代办人的真实性。2012年,引起轰动的疯狂英语原总监张宇涉嫌信用卡诈骗案即是张宇利用工作之便留存了李阳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伪造了李阳的收入证明、房产所有权证、机动车驾驶证等证件,假冒李阳在6家银行申领了6张信用卡,共透支48万元人民币。据悉,检方向有关银行发出司法建议,指出银行在审核申领人材料、代领、核发信用卡等环节的管理漏洞。最后张宇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8万元。
◎风险规避
一、银行卡申领阶段风险责任的主要体现
1.商业银行未履行审核义务,致使持卡人存款被不法分子通过虚假身份或冒用他人身份办理的银行卡盗取的,银行有过错并且该过错与存款人存款被盗及形成损失具有因果关系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商业银行承担责任后,因犯罪嫌疑人身份虚假而无法确定其真正的身份,侦查机关未能破案或破案后因犯罪嫌疑人无经济能力而使银行无法通过刑事追赃获得补偿。
3.商业银行因操作失误将客户存款转入身份虚假的银行卡,银行既无法确定持卡人真正的身份以致不能向不当得利人追偿,也因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不具备民事立案的条件而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权利。
4.银行卡重写磁业务的风险
银行卡磁条记录、储存着储户的资料信息,系银行卡的重要部分。磁条损坏与银行卡损坏一样,都应通过发卡银行补卡或补磁。补卡或补磁系重新发卡的过程,因此,应遵循发卡的有关规定。谢某诉长乐支行银行卡纠纷案:2009年3月,谢某委托他人持其二代身份证到长乐支行开立了个人银行卡账户。同年11月,有人持伪造的银行卡和谢某的一代身份证在该银行另一城区支行办理了重写磁业务,并多次取款共计51万多元。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以真实身份在银行开立银行卡账户,双方因此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理大额资金业务时,银行对客户的身份证件及支付凭据负有实质性审查义务,对其开展的银行卡业务负有审慎性风险管理责任,以最大限度保证储户的存款安全。在该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办理银行卡重写磁及取款业务没有持审慎态度,未按规定操作,未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导致谢某的存款被他人骗取,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作为开户行,未尽保障储户银行卡账户资金安全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遵从法定的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对谢某银行卡账户存款被骗取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令某银行长乐支行赔付储户谢某的存款损失51万多元及相应利息。[2]
二、诉讼对策
1.依据案件事实,审查客户存款丢失与银行发卡的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无因果关系,则银行不承担民事责任。
2.审查客户存款丢失的全过程,并据以确定客户在整个操作过程中的某个环节是否存在过失。客户具有过错可使银行免责或部分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