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制度:颠覆传统企业模式的公司治理实战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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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不成仁义在,好聚好散

话说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

——《三国演义》

俗话说,买卖不成仁义在。在合伙经营中,也要有同样的气度。可以这样说,在决定合伙的时候就注定了要散伙。合要合得痛快,散要散得坦荡,好聚好散才是散伙的硬道理。

合伙的理由有很多,散伙的理由也可以有很多。

多次沟通无法解决的矛盾

合伙人之间存在小矛盾、小摩擦是在所难免的,但是若是这些问题不能通过沟通得到很好的解决,这样的合伙可能就会导致合伙人关系的破裂,散伙也成了必然。

合伙人的能力达不到要求

合伙时,信誓旦旦说自己可以做到很高境界、能给公司带来重大贡献的合伙人,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表现出对等的才能,甚至连一半都不如。这样的合伙人继续留在公司也不会有多大的价值,而且还会引起其他合伙人的不满,会让其他合伙人感到不平衡。对于这样的合伙人,终止合伙是必然的,而且越早越好。

对企业的付出过少

注意,付出和成效是两码事,有时候不一定成正比。先不说合伙人对企业的价值有多大,单单从其平日付出的表现上来看,如果你每天工作3个小时,而其他合伙人每天工作8个小时,这就会引起他合伙人心中的不平衡感,进而矛盾也会出现。这样的合伙关系,散伙也是迟早的事。

合伙人过分自我、无可救药

创业都是艰难的,合伙人需要有过人的付出和才能,自吹自擂、自高自大的合伙人对于创业来说毫无意义。雷军能够被称为“雷布斯”,但你不是王布斯、李布斯,若你非要认为自己能力通天,这就是自恋了,这样的人太过注重自我,但在异常残酷的创业过程中,分分钟都会让你的这种自我感觉良好的状态崩塌。面对这种合伙人,散伙也是最好的选择。

不能形成优势互补

合伙人必须是有才能的人,但如果这位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的才能相近,同是针对某一个专业或领域,只能导致这两个合伙人的内部竞争,引起二人之间的矛盾。如果这样的合伙人没有其他的才能,就要考虑与之散伙了,让更有才能的、能与合伙团队优势互补的人才进入团队。

很显然,徐小平和王强的离开是因为新东方的内部矛盾,但他们的散伙可以称得上是好聚好散的典范,三个人的情谊依旧保持着。散伙就得如此,好聚好散才是正道。当然,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

合伙之前就把散伙的事情谈好

好不容易找到了合适的合伙人,还没大干一场,怎么能先谈散伙呢!如果你存在这样的思想,那就大错特错了。散伙同样是合伙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前约定与散伙有关的事宜,可以免去合伙人的后顾之忧,可以让合伙人更加放心大胆地与你合作,同时也可以让企业避免因为散伙而产生纠纷。

有效行动,理性散伙

无论你是自动退出,还是因为对这次合伙“水土不服”而被罢免,行动起来都不要磨磨唧唧、拖泥带水,也不要死缠烂打、蛮不讲理。除了提前约定散伙事宜之外,人的人品和行事风格也很重要。顾全大局,懂得尊重和谦让,才能做到理性散伙。

在散伙时对簿公堂的企业不在少数,也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就要先做坏人再做好人,在合伙之前就把散伙的丑话说在前面,和平“分手”,好聚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