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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于哪些情形?
问: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公开招标是默认的采购方式,其他采购方式受到严格的限制,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可以采用。请问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于哪些情形?
答:《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条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实践中,首先应识别采购项目是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若属于目录内项目的,依法进入相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采购方式依照地方财政部门核准的方式或目录项下的规定方式进行:若属于目录外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管理限额分别处理:在限额之下的,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在限额之上的,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管理,其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公开招标。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对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有具体的规定,如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且不适合招标的项目,无须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