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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应如何确定项目属性
问:某政府采购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采购内容既包括货物也包括服务,请问如何确定项目属性?
答: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项目在申请预算编号时,应当明确项目属性。需要注意的是,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应当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确定项目属性。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这一点和货物服务招标项目有很大区别(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项目属性,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尽管对《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这一规定是否合理存在着不同认识,但在相关规定没有修改之前,竞争性磋商项目应执行该暂行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