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
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模式,通常有三种:将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一个独立的体系,和现有会计准则体系相并列;将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具体会计准则的简化,即不单独建立一套会计准则体系,只在非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框架下,简化确认和计量,简化信息披露。
我国选择的模式是,为小企业单独制定会计准则,即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指导下,把《小企业会计制度》作为蓝本,结合《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业务,制定了一套规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都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的,两者之间没有本质差异,只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内容比较简单,尽可能和税法的规定一致。例如,《小企业会计准则》统一采用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只允许采用“应付税款法”,使得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大大简化,有效规避了“纳税影响会计法”下职业判断及对核算净利润的人为操控的情况。
为便于小企业会计人员能够快速掌握和应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时,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只需规定小企业主要业务或常规业务,非日常业务的会计处理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对小企业常见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予以了规范,不涉及投资性房地产、资产减值、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企业合并、中期财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每股收益、关联方披露等内容。《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之间是合理分工和有序衔接相结合的关系。具体体现有:已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所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如果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未做规范的,则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已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一旦公开发行股票债券或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存在差异的具体内容,如表1-3所示。
表1-3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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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备注栏列示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条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