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注解
本条是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全部区域,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地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国籍不明的人。
其次,本法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的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在空间效力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本法适用于我国的整个领域;在对人效力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本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第三,本条第1款规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是指两种情况:一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不适用本法,应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二是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例外规定和对我国台湾地区的例外规定。另外,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按照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被视为是我国领土的延伸部分,在此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适用本法。
应用
5.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大陆违反治安管理的是否可以处罚
按照本条的规定,不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含无国籍人),也不论是中国大陆居民还是港澳台居民,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外,均应适用本法。但办理外国人、港澳台居民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与办理中国大陆居民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有以下两点主要区别:
(1)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特定处罚。按照本法第10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含无国籍人),除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外(对违法的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依法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还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但是对中国大陆居民和港澳台居民则不能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
(2)办理外国人、港澳台居民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有特殊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逐级上报公安部,并通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驻华大使馆或者领事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港澳台居民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通报同级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或者台湾事务办公室,逐级上报公安部,并通报港澳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或者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6.外国驻华使领馆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是否可以适用本法处理
外国驻华领事馆的地位特殊,对其内部发生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区别情况行使管辖权。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享有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公安机关应当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层报公安部商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不享有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查处。根据《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2条的规定,外国驻华领事馆服务人员如果是中国公民,除没有义务就其执行职务所涉及事项作证外,不享有其他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因此,对外国驻华领事馆的中国籍服务人员在领事馆内打伤中国公民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但必须注意方式方法。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未经领事馆同意,不得进人领事馆执行公务。公安机关有必要对领事馆的中国籍服务人员依法采取传唤等措施的,应当视情况通知该领事馆。
对于我国公安机关对外国驻华大使馆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是否有管辖权问题,我们认为,可以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本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参照上述答复处理。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是否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驻外使领馆是本国领土的延伸,是本国的虚拟领土,本国的一切法律在本国的驻外使领馆均应当适用,同时本国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在所驻在国享有司法豁免权,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