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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基本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注解
本条是关于本法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包括以事实为依据原则,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
注意,以事实为依据原则中的所谓“事实”,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生活事实。也就是在引起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过程中的最基本的事实,比如发生了某个具体的违反本法的事实,如酗酒等。第二,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从生活事实中抽象出来的,构成某一法律后果的事实。一般体现在法律要件中。比如本法在第二节第8条到第16条对各种违法事实的描述。第三,案件事实。所谓案件事实也就是经过行政机关的判断或法官的裁判,最终可用来进行法律裁判的事实依据。
应用
8.已经制定并经相关部门讨论通过但尚未公布的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能否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法》第4条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必须公开,否则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这就是公开性原则的一个方面的要求。因此,已经制定并经相关部门讨论通过但尚未公布的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因为其并没有公布出来为行政相对人所知悉,其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配套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