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4 公平责任下,双方应该分担损失
2000年2月17日,黄某被任命为某镇一村党支部书记。同年3月4日傍晚,周某、马某、李某、钱某、王某因各自的事情前后不同地到黄某家。此前,现任某镇村主任吴某已在黄某家。马某与周某到黄某家后,马某直接找黄某反映情况。接着,李某、钱某、王某也陆续到黄某家。黄某便从里屋走到堂前,李某、马某、钱某、王某各自向黄某反映情况,情绪比较激动。在黄某家里看电视的吴某听见堂前的吵闹声,便从里屋走到堂前,李某与吴某发生争辩,后吴某继续回里屋看电视,李某、马某、钱某、王某继续向黄某反映情况。嗣后,黄某妻子提出黄某身体不好要求五被告回家,五被告听后便各自回家,就在五被告走出黄某家时,黄某突然摔倒在地,当晚被送往嵊州市长乐人民医院治疗,初诊为高血压、脑溢血。之后,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马某、钱某、王某、周某承担其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经法医鉴定,原告黄某脑溢血突发系受刺激引起,因此李某、马某、钱某、王某、周某的行为对原告黄某的脑溢血突发存在诱发因素,考虑双方对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没有过错和原告造成损害后果比较大的情况,为体现社会公平,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李某、马某、钱某、王某、周某适当作出分担,赔偿人民币6000元。判决后,李某、马某、钱某、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了本案公平责任的适用,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公平原则在责任承担方面,要按照公平观点来衡量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确定责任,使责任的承担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公平分担不是说加害人与受害人各打五十大板,平均分担损失。确定损失分担,应当考虑行为的手段、情节、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达到公平合理、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32条;《民通意见》第157条
第二十五条 【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条文注释
本条中的“分期支付”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确有困难应当由侵权人举证证明,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断。二是应当提供担保。该担保可以是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也可以是侵权人以自己的财产抵押、质押。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08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2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1、33、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5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