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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 醉酒状态下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牛某醉酒驾车与一辆货车相撞,牛某死亡,两车损坏。经调查,牛某属醉酒驾车,负主要责任。货车司机闫某负次要责任。牛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货车车主刘某赔偿26万余元的损失,刘某提起反诉,要求牛某家属等4人赔偿近6万元的损失。在审理中,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牛某的轿车进行鉴定,评估价值为10万余元。法院确定牛某对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应承担90%的民事责任,闫某承担10%的民事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对事故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法院一审判决牛某家属赔偿刘某汽车修理费等共计4.4万余元;刘某赔偿牛某家属丧葬费等共计4.1万余元;相抵后牛某家属赔偿刘某3000余元,驳回了牛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醉酒超速驾车可能会危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但其却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仍然驾车上路,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对此,牛某存在过错,应当对其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调查结果,牛某过错程度明显高于对方,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而货车驾驶员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