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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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注解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试行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于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对推进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发挥了重要作用,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深化,在实行村民自治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其立法宗旨和目的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保障农村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按照宪法,在农村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一个重要方面。广大农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村民自治,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

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1998年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将立法目的规定为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2010年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将其修改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两者的精神和内容是一致的,但新的规定更具有时代感,更突出地反映了我国农村建设的主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一项战略任务被确定下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可以极大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促进农村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

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和准则。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宪法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设立、组成人员的产生办法、机构设置、主要任务以及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等重要问题,确立了基层群众自治的原则和方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任务就是以宪法为依据,总结实践经验,把宪法的规定具体化。

配套

《宪法》第111条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注解

村民自治的内容,概括而言,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自我管理就是村民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自己办理自己的事务。它不同于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自我管理依靠的是说服教育、村民之间的相互帮助、先进模范的带头作用以及每个村民的自觉意识,不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是统一的。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村民会议集中全体村民的意见,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由全体村民遵守执行,从而形成良好的社区秩序。管理的内容主要是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调解解决本居住地区内的各种纠纷,如村民之间、邻里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的纠纷等。

自我教育就是通过开展村民自治活动,使村民受到各种教育。村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村民会议,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受到社会主义民主的教育。从而在实践中认识民主、学习民主、习惯于按民主的原则和程序办事。村民通过制定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受到社会主义法制和道德的教育。通过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等活动,提高村民的文化素养。

自我服务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服务。也就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如修桥铺路,兴办托儿所、敬老院,发展教育,开展公共卫生,举办群众性的文化娱乐活动等。二是生产服务。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后,开展生产服务十分必要。生产服务包括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如播种、灌溉、植保、收割、销售等。它可以大大提高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的生产建设。

村民自治的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所谓民主选举,就是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实行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凡是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只要享有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当场公布。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所谓民主决策是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民主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村民议事的基本形式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组成的村民会议。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召开村民会议有困难的,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对于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所谓民主管理,是指在对村内的社会事务、经济建设、个人行为的管理过程中要吸收村民参加,并认真听取村民的不同意见;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由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所谓民主监督,是指由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内的各项事务实行民主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产生,受村民监督,本村1/5以上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2)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经村民民主评议不称职的,可以撤换和罢免。(3)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根本,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证。

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广大村民,而不是只占村民少数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的具体组织者和执行者。它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国家政权机关,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

村委会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村委会应当向村民会议负责,并如实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的监督。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并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是村民会议的重要职权之一,是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的具体体现,也是村民履行自治权利的体现。村民会议每年至少要听取和审议一次村委会的工作报告。

应用

1.村民委员会与国家政权机关有什么区别

国家政权以一系列具有不同作用的国家机关的形式出现,如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它以暴力为后盾,对社会实行系统的控制和管理,其内部具有严格的组织关系和层级结构。村民委员会是在基层社会生活中发挥自治作用的一种非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它与政权机关的区别是:(1)政权机关所通过的法律、法规、规章、指示、命令、决议、决定、行政措施等,都具有国家强制力,对拒不服从者可以强制其服从;而村民委员会所通过的决议、决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都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对拒不服从者不能强制其服从,而只能靠说服、动员、教育、舆论压力等方式加以贯彻落实。(2)政权机关全面管理本辖区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村民委员会只管理本村群众自己的事务。(3)政权机关自上而下有一套严密的组织系统,村民委员会没有自己的上下组织系统。

2.村民委员会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什么不同

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不同,其主要区别是:(1)民族区域自治,是指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它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一项民族民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是指在农村基层由群众按照法律规定设立村民委员会,自己管理自己的基层事务,它是我国解决基层直接民主的一项基本政策,是一项基层民主制度。(2)民族区域自治只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而基层群众自治则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只有村民委员会一级。(3)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自治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国家的地方政权机关,既依法行使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又依法行使自治权,自主管理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等事业。而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虽然法律也确立了它的自治权,但它不是一级国家政权机关,两者的自治权是不同的。

3.什么是村公共事务?什么是村公益事业

村公共事务,一般是指与本村全体村民的生产生活普遍相关的事务。办理公共事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村集体经济的公益金和向驻村企事业单位及村民的集资。其主要作用是为村民生产提供服务,为村民生活提供便利,带有一定的服务性质。公共事务主要有:规划村庄,修路架桥;兴修水利,架设电线;兴办教育,发展科技;建卫生室,保护环境等。

村公益事业,是指村集体兴办的带有公共福利性质的事业。办理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村集体经济的公益金和向驻村企事业单位及村民的集资。其主要作用是帮助全体村民或特定的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村公益事业的内容主要有:兴办敬老院、托儿所和幼儿园;照顾五保户,帮助困难户;建立红白理事会,开展移风易俗等。

4.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好村民会议与村委会的关系

要正确处理好村民会议与村委会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树立村民会议的权威性,保证实现法律赋予它的权力。必须保证村民会议按时召开,村委会及其下属机构必须认真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积极主动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的监督。二是村民应积极支持村委会的工作,发挥村委会的作用,为村委会顺利实施村民会议通过的各项决定创造条件。

5.村委会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1)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公共事务是指与本村全体村民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事务,公益事业是指本村的公共福利事业。村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着眼于解决村民生产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第二,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从本村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本村村民的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考虑本村经济和村民的承受能力,决定办理的事项。第三,要坚持民主自愿的原则,坚决制止强迫命令、违背群众意愿的瞎指挥做法。

(2)调解民间纠纷。这是村民委员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主要由村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完成。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利益的冲突,邻里之间、家庭内部、村民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民事纠纷和一些轻微违法的刑事纠纷。村民之间发生的这些纠纷,并不是根本利益的对立和冲突,往往是因为某种局部或者暂时的利益引起的纠纷,但如不及时调解,或者调解不当,就会引起矛盾的激化,发生刑事案件。因此,及时调解和妥善处理民间纠纷是非常重要的。由于民间纠纷是大量的,单靠司法机关处理难以及时解决,有些纠纷也不宜由司法机关去解决。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己选举产生的,受到村民的信赖,在村民中享有威信。并且对本村的情况和人际关系比较熟悉,有条件及时调解和解决纠纷,制止矛盾的发展,避免矛盾的激化。

(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虽然维护社会治安,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但仅靠公安机关来维护社会治安是不够的,必须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因此,法律赋予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村民委员会的这一任务主要是通过下设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来完成的。村民委员会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主要要做好治安防范、法制宣传和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同人民政府之间的纽带和桥梁。由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可以集中各方面的意见,比较容易引起重视,使问题得到解决,也可以解决有些村民文化素质低,不知道如何反映意见的问题。通过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可以使人民政府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村民在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使各级政府的工作都建立在充分了解下情的基础上,避免决策失误;同时,可以加强群众对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密切人民政府同广大群众的联系。村民委员会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主要是向乡、镇人民政府,但又不限于乡、镇人民政府,还可以向县以至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反映意见和要求。

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组成,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权力机构;村委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二者是自治的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的关系。这种关系具体体现在:一是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重要问题由村民会议决定,而不是由村委会决定。对于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委会贯彻执行。二是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委会的权力来源于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是村民通过村民会议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组织者。村委会及其下属任何机构的权力,都不能超过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决策权。村民会议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拥有直接决定权。(2)立约权。村民会议具有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方面建章立制的权力。(3)监督权。是指村民会议有权对村委会成员的工作及其行为进行监督。(4)罢免权。村民会议有权对村委会成员依法进行罢免。

配套

《宪法》第111条;《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六、八;《人民调解法》第8、9、12条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注解

2010年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原则又作了一些调整,在原来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还要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同时,将其他条文中关于村民小组的设立,移入本条一并规定,并增加村民小组的设立,要同时考虑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

村委会的设立要考虑以下三点:一是便于群众自治。适度的村民委员会规模,将会促进农村民主制度的建设,把直接民主扩大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村民委员会的设置必须适宜,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衡量标准就是看是否便于村民自治。二是有利于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的设立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不是阻碍甚至破坏经济的发展。一般来说,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交通和通讯等往往也比较发达,实行群众自治的条件比较好,村民委员会的规模可以相对大一些。经济不发达,交通和通讯不方便的地方,村民委员会的规模就应当小一些。三是有利于社会管理。村同时也是农村社会管理的基本单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村民的居住状况和居住分布已经或者正在发生巨大变化。一方面村民居住向集中化方向发展,交通通信、生活设施不断完善;另一方面城乡居民的居住状况相互交织日益明显,特别是在一些城郊结合部,表现更为突出。这种新的发展变化,要求村民委员会的设立,还要考虑便于社会管理。

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直接涉及村民自治,应当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同意,不能由村委会成员说了算,也不能只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具体程序是:(1)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提出具体的方案。(2)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同意,不仅可以使村委会的设置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实际,而且可以激发村民参加自治活动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村民自治的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要尊重村民的意愿,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真正按多数村民的意见办。(3)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意见在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自治的一个层次。村民小组负责经营、管理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在发包时,由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承包给村民经营。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一种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的地方,村民小组还兴办了集体企业,也应由小组经营、管理,或由小组承包给村民经营。因此,村民小组的设立,要考虑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

应用

6.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配套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土地管理法》第10条;《物权法》第60、62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

第四条【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注解

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是基层直接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实行村民自治,必须坚持两个重要原则:

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宪法和法律精神的体现,也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村民自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秩序、有步骤地向前推进,才能把亿万农民群众的政治主动性和参与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不断提高村民自治的质量。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基层,党的领导是通过基层委员会和支部的工作实现的,党章规定:“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支部,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乡镇党的委员会和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党支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这些规定,决定了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

二是必须坚持依法办事。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或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决不允许有超出或凌驾于宪法或其他法律之上的特权。坚持依法办事,就是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自治活动,自治活动的内容不得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不能超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和范围。同时,要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制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使本村的管理有章可循,违章必究。这样,才能切实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健康发展。

应用

7.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一人兼任吗

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可以由一人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产生依据的是《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产生依据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要不违反相关的规定就可以由一人兼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由一人担任有其优点:最重要的是能够解决目前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关系紧张的问题;其次能够减少村干部人数,减轻农民的负担;再次有助于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加强党对农村工作和村民自治的领导;最后可以使村党组织成员向群众看,向村民负责,而不是像以前那样只向任命他的上级负责就行。

配套

《中国共产党党章》第32条;《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注解

实践中,乡镇政府大量的工作是通过村民委员会来完成的。这种工作上的联系和配合,在有的地方容易导致乡镇政府自觉不自觉的领导起村民委员会来。为了明确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本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同时又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指导,是对村委会如何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给予引导,不能强迫命令,只能通过培训、宣传、说服、动员等方式引导村委会在法律的范围内积极开展自治活动。支持和帮助,就是对村委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给予尊重和肯定,对村委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阻力和困难帮助协调解决,在物质等各方面提供援助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要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是一项法定职责,不能不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同时,村委会也有义务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不能拒绝乡镇政府符合法律规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如果乡镇政府以指导、支持和帮助为名,非法干预自治,村委会有权予以抵制和拒绝。(2)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凡依法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当由村民自己讨论决定,乡镇政府不得干预。所谓不得干预,就是对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乡镇政府不能强迫也不能包办,但可以指导,包括宣传、说明、解释、说服、动员等等。(3)村委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是指协助与本村有关的、属于乡镇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土地管理、公共卫生、治安保卫、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税收、粮食收购等等。协助的主要形式是宣传、教育、动员、提供情况等,一般不直接办理。必要时,可以受乡镇政府的委托,代表乡镇政府办理有关行政性事宜。村委会受委托办理的政府事宜,属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委托的乡镇政府承担责任。

应用

8.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有哪些

判断哪些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应当遵循两点:一是根据依法行政原则,凡是政府的职权,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职权,既是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又是政府行使职权的界限,超越这个界限就是越权。二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自治范围的事项作了规定的,村民自治组织在这些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定,乡镇政府都不得干预。具体而言,主要有:(1)村委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的调整;(2)村委会成员的直接选举和罢免;(3)村民会议的组成和召开;(4)村委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对村委会工作报告的审议,对村委会成员工作的评议;(5)村民小组长的推选产生;(6)法律规定的村委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7)村民代表的推选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的事项;(8)法律规定的村委会职责、任务、权利和义务的实行和履行。

9.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办理的行政事务主要有哪些

本法第5条第2款规定了村委会负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义务,也就意味着村委会将承担一定的行政事务。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主要有以下几类:(1)与贯彻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有关的行政事务。这里的法律法规既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法律,也包括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政府所从事的绝大部分行政活动,实际上就是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的落实。这类事务涉及村的,村委会必须无条件组织实施,否则就会造成违法现象的产生。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现象,要及时进行制止。(2)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关的行政性事务。(3)临时性或突发性的行政事务。政府处理这类事务需要公民的积极配合。例如应对自然灾害,尽管政府设有职能部门负责自然灾害的救灾救济工作,但要把工作落到实处,离不开村委会的配合。(4)地方政府以各种形式部署的行政性事务。这里的地方政府包括省级政府、地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地方政府部署的行政性事务反映的是地方政府贯彻全国法律和中央决策的具体行政行为。村委会在协助办理行政性事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从村情实际出发,尽力协助的原则,对办理的事务也应当民主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配套

《宪法》第111条;《教育法》第51条;《婚姻法》第43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2条;《安全生产法》第72条;《消防法》第6条;《人民调解法》第8、9、12条;《禁毒法》第17、19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1条;《传染病防治法》第9条;《价格法》第37条;《民法通则》第16条;《继承法》第23条;《体育法》第12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