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注解
1.关于村委会成员的人数。村委会成员人数的确定,主要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便于自治,能够完成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的各项任务;二是要尽量减轻农民的负担。
2.关于村委会成员的构成。担任村委会成员,要办理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并协助上级政府进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这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我国宪法对保障少数民族以及妇女的权利都有特殊规定。本条规定“应当有妇女成员”,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
在我国农村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有相当数量。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有适当名额的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便于村委会开展工作,村民实行自治。“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既包括在汉族村民集中的村中,应有少数民族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也包括在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村中,应有人数较少的汉族或其他民族的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
3.关于村委会成员的补贴。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组成人员有相当部分不脱离生产,有别于政府公务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从国家领取工资。但村民委员会成员从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为村民办事,要协助乡镇政府工作,特别是近年来,国家为了解决“三农”问题,采取“多予少取”的方针,先后实施了“费改税”、取消农业税、新农村建设、种粮补贴等多项政策,逐步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量大大增加,必然会影响村民委员会成员自身的收入,所以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本款规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不但可以减轻村民负担,而且可以调动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积极性。当然,由于各地经济情况不同,补贴的标准、办法和经费来源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要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办理村民委员会的事务实际占用的工作时间,本村的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所承担的任务结合起来考虑。经济状况较好、村民个人收入较高的地区,补贴相应可以高些;反之,补贴相应低一些。村民委员会成员所承担的任务重的,补贴可以适当高些;反之,可以适当低些。总之,补贴的问题要从实际出发,不应“一刀切”,也不应互相攀比。本法第24条规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由村民会议决定。这样,可以避免在补贴问题上由少数村民委员会成员说了算的状况,有利于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实践中为了便于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对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给予一定的补贴。
应用
10.村委会人数是不是固定的
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村的自然条件及村民的人口数量、居住状况差别也很大,相应地,村委会所承担的工作量也就不同。村委会成员少的可以为3人,多的可以达到7人,但不能少于3人,也不能多于7人。具体人数,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为了便于讨论决定问题,村委会成员应为单数。
配套
《宪法》第4、33、48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1条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下属机构的设置】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注解
村民委员会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成法律规定的各项工作,办理好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需要有一定的工作班子。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较大,村与村之间的情况迥异,一个村民委员会是否需要设立下属委员会,设立哪些委员会,以及每个委员会的人数,都要根据需要,既经济节省,又便于开展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主要负责协助维护农村社会治安,保证本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公共卫生委员会是群众性卫生组织,主要负责向村民宣传卫生常识,协助搞好本地区的环境卫生,提供卫生服务等。
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以来,许多村民委员会设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专门负责计划生育的宣传、检查和监督工作。
除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村民委员会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一些其他委员会。比如,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为了管理土地、管理生产,一些地方成立了土地管理委员会;为了兴办本地区公益事业,发展集体福利事业,组织各种合作经济,管理村办企业,许多地区的村民委员会设立了生产服务委员会、社会福利委员会;根据村民委员会自我教育的要求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各地村民委员会采取多种形式,丰富村民的文化生活,发展本村的文化、教育、卫生事业,有些地方设立了文化教育委员会或教科文卫委员会。实践证明,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对搞好村民委员会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应用
1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具体职能是什么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用法律知识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教育群众、团结群众的一个基层群众性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利于解决农村基层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防止矛盾激化,促进村民的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和社会安定。1989年6月,国务院制定和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10年8月28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一定的原则,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调解工作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配套
《宪法》第25、111条;《人民调解法》;《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的经济职能】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注解
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问题的核心是对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源,由谁来代表村农民行使所有权,行使发包权。本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这里的依法就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也就是说农民将其集体所有的土地交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所有权,进行经营和管理。
应用
12.村委会的经济职能是什么
村委会的经济职能主要有:
(1)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从目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看,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按照一村一社的模式建立起来的、由全体村民参加的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村经济联合社、村集体经济联合公司等,统一管理全村的土地和村办的各种合作经济,包括村办企业、村办各种服务队等。二是由村委会直接管理全村的土地和各种村办的合作经济。三是部分村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各种合作经济,包括村民小组投资兴办的企业等等。
(2)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需要解决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服务和协调。服务,包括由村委会直接提供各种服务,也包括通过建立各种服务组织(如各种产供销服务队或者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各种服务。协调,就是对本村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在经营活动中的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进行协调和统筹。
(3)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财产。管理农村集体土地,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①属于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建有全村村民都参加的区域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②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③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本村其他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是否由村委会管理,也按以上原则分别情况决定。
(4)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稀缺的国家。因此,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是保证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责任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包括土地在内的各种自然资源,提高环保意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
(5)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农村的各种集体经济组织,都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村委会应当予以尊重,不能随便干预。对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仅村委会自己不能随便平调、摊派,要认真兑现承包合同等等,还要抵制来自其他各方面的乱摊派,同时,还要制止某些群众的红眼病和哄抢现象。
(6)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双层经营体制是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为解决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产前、产中、产后的一系列困难,根据实际需要和村民意愿,把家庭分散经营与村民互助合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的一种经营形式。双层经营的基础是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在此前提下,村民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对产前、产中、产后的某些环节实行合作。实行双层经营,必须实事求是,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绝不能搞强迫命令。
配套
《物权法》第59、60、124、126条;《土地管理法》第10、57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3、7、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的社会职能】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注解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适应农村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是顺利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必然要求。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向群众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使群众知法、懂法,并自觉地守法,既是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有效形式,也是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好方法。村委会在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时,一是要注意宣传的内容,应着重宣传与村民关系密切的法律,如《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民法通则》、《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政策方面,除应宣传与村民的生活和生产密切联系的各项具体的农村、农业政策外,还应重点宣传国家的基本国策及其他大政方针。二是要注意宣传的形式,要做到准确、生动、通俗易懂、讲究实效。三是村委会成员应以身作则,带头学法守法,为村民树立榜样。四是要注意抓好青少年的法制宣传和政策教育工作。
2.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己组织起来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群众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首先要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应注意维护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男女平等权、劳动权、受教育权、财产权和伤老病残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在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时,村民委员会也要教育群众自觉履行宪法、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实行计划生育等等。
3.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通过广播、宣传栏、群众手册、村规民约、五好家庭和星级家庭的评比、优化生活环境等活动,对群众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教育等,促进群众形成一种向上、和谐的精神状态,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4.支持公益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推动农村社区建设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农村建立社区组织,开展社区公益事业服务,有助于发展社区卫生,繁荣社区文体活动,美化社区环境,调解社区民间纠纷,倡导社区互助精神,树立社区良好社会风气,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把农村建设成为管理民主、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农村。本村村民既可以自行组织成立社区组织,政府、慈善机构也可以成立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的社会组织,入驻农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这些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5.增进多民族居住村的民族团结。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是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根本原则,这一原则在宪法中得到确认。加强民族团结,既是群众自治的要求和内容,也是一项宪法要求。多个民族居住的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是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的基础。村委员会教育群众加强团结,首先要向群众宣传我国的民族政策。其次要教育群众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特别要教育群众相互尊重各民族的不同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再次要教育群众相互信任、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配套
《宪法》第4、24、25、48、59条《国防教育法》第21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7、8、13、18条
第十条【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要求】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应用
13.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支部成员出现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情况能构成犯罪吗
在我国刑法上,对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都有明确的规定,其犯罪构成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鉴于农村基层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情形经常出现,而刑法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基层群众特别是基层农民告状无门,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稳定。针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4月29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年8月27日修订),该立法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级基层组织人员(主要指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支部成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口、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382条和第383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和第386条受贿罪的规定。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等村级基层组织人员在上述七种情形下,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从事的职务工作中既包括上述的国家公务,又包括单纯的集体事务,如修桥筑路、修建码头、兴修水利、集资办厂、出租房屋、办学等公益事业,对此不能视为依法从事公务。有关人员在履行这方面职能的过程中,利用职权侵占集体财物、挪用集体资金的,可以构成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和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
配套
《刑法》第271、272、382-386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