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实困惑
2003年,大学毕业生肖某来到北京海淀区求职,很快她与一家传媒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合同,岗位职责为前台接待。2014年春节,肖某有了生育的打算,但是单位今年新合同文本中还是规定合同期限为1年,肖某担心生完孩子以后,公司就不会再续签下一年度的合同了。随后肖某咨询了工会有关部门,工会工作人员答复称,肖某在该单位已工作满10年,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料,肖某找到传媒公司人事部协商时,人事部主管答复称,《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开始实施的,肖某连续工作年限也应从2008年起算,肖某无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答疑
用人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由此可见,连续工作满年中的“10年”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龄,而非自其生效后开始计算满10年。用人单位的说法不正确,肖某在传媒公司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肖某有权要求与传媒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是关于“连续工作10年”的起算点的规定之一。由于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错误理解,司法实践中多有以2008年1月1日为起算点的做法。事实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一定条件下也存在例外,也存在新法延续老法有关规定时不涉及溯及既往的情况。1994年《劳动法》所确立的有关制度,《劳动合同法》未修改的部分依然适用,这是新旧法之间的延续,而不是法律溯及既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