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百事通:案例应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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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频繁地向法院起诉吗?

现实困惑

2013年5月,郝某与玉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婚后郝某才发现玉某沉迷于赌博,不但不理会家中的大小事情,也不外出劳动,因此,郝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解,玉某向郝某道歉并写下了保证书,于是郝某撤回起诉。可是,好景不长,玉某的赌瘾又开始泛滥,两个月后,郝某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二人和好。之后不久,郝某又因此事向法院起诉,请问,郝某可以频繁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吗?

律师答疑

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离婚纠纷的当事人不能频繁地起诉。目前,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婚姻关系整体呈现一种不稳定的状态,法院对处理离婚诉讼的态度是严谨的,从不视为儿戏。但是,司法实践中,离婚又和解,和解又离婚的现象也是有的。短期内频繁起诉,加重了法院的工作量。为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本案中,郝某反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简直是一场闹剧,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受理。如果郝某实在无法与丈夫一起生活,在距法院最后一次调解6个月后,再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解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明确规定了法院对两类亲权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高效地利用司法资源,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法院审判后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这项规定一方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纠纷缓冲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