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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押的当事人应该到哪里起诉离婚?
现实困惑
胡某与童某本是一对患难夫妻,两人经商后挣了不少钱,生活逐渐好转。就在此时,胡某却找了一个年轻的女子做情妇,对外以夫妻相称。童某知道后,就去找胡某理论,情急中拿起胡某桌上的水果刀将胡某砍伤,结果胡某因重婚罪被判入狱3年,童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入狱5年。两人所服刑的监狱都在外地且不在同一地区,在此期间,二人决定离婚。两人都是在押的服刑人员,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答疑
关于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的民事诉讼管辖问题,同样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但与一般情况下的“原告就被告”有所区别。即如果被告被监禁1年以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刑期超过1年,在此期间的民事诉讼则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涉及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案件的管辖的规定。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并不是所有的权利均被剥夺,其仍有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仍然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其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相当于其“经常居住地”,因此当事人参加诉讼的,采取由被告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