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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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当事人还可以撤诉吗?

现实困惑

邓某与杨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子。由于二人性格差异较大,邓杨二人在生活中经常吵打。2011年3月5日,邓某以其母亲与杨某的母亲是亲姐妹、双方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宣告其与杨某之间的婚姻无效。审理中,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吗?

律师答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因此,婚姻无效的案件不准许撤诉,同理也不能按撤诉处理。本案的原告邓某与被告杨某经传票传唤不到庭,法院可依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依职权对原、被告之间是否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的事实进行调查。如查实原、被告之间并无《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任何情形,即双方没有“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那么原告邓某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则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按撤诉处理;如果查实原、被告双方的母亲是亲姐妹,原、被告之间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事实的话,对原告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则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宣告婚姻无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法律解读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对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相应判决,当事人不得撤回诉讼请求。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合法的婚姻,才会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反之,则是违法婚姻,为法律所禁止和取缔。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基于无效婚姻的性质,此类案件,一经受理后,是否宣告无效,是否继续审理,已经不再是当事人凭自己的意志决定的事情。法院对于婚姻效力问题,依法、依职权享有审查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