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却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现实困惑
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由于无法容忍对方生活中的恶习,致使矛盾重重。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而王某则要法院宣告其与张某的婚姻无效。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张某在与王某结婚前,曾于2003年3月与李某登记结婚,后由于张某隐瞒了已婚的事实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那么,本案该如何处理?
律师答疑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属于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重婚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当法院在既受理了张某的离婚诉讼又受理了王某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应当首先对无效婚姻作出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该婚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后,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没有必要再对其离婚诉讼进行审理了。因此,本案中,由于张某与王某的婚姻系属重婚,属于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因此,应当首先审查确认并宣告该婚姻为无效婚姻。当然,如果该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而对张某的重婚罪,则另案处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法律解读
《婚姻法解释(二)》第七条之规定表明,男女双方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提出诉讼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先对婚姻效力问题作出判决,然后再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如果该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受理离婚案件的人民法院则应当驳回当事人关于离婚案件的起诉。但如果当事人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同时,请求处理无效婚姻引起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如果受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人民法院,也同时受理了婚姻关系当事人请求处理婚姻无效带来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的起诉,则该法院也可以在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后,继续审理存在于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