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百事通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因生育权引发纠纷,能否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现实困惑

胡某是名工人,其妻张某在一家外资企业担任要职,是位白领丽人。几年前,两人幸福地结合了。婚后张某不愿生孩子,总是悄悄采取避孕措施,蒙在鼓里的胡某开始怀疑是自己生育能力有问题。后来准备去医院做检查时,张某才道出实情。为生孩子一事,胡某与张某常引发家庭纠纷。胡某一怒之下提出离婚,那么,法院会支持胡某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答疑

生育权应是夫妻双方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的行为,男女双方均有生育权,但生育权首先是一种选择权,既可以生也可以不生,但不能强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女方的生育权优先得到保护,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

本案中张某不愿意生孩子的做法其实是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分。如果双方因为生育权纠纷,导致感情破裂而请求离婚的,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法律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丈夫不得以生育权受侵害为由提起赔偿请求,实际确认了中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发生纠纷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会立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查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在当今的婚姻中,夫妻双方为是否生育子女而常有分歧。常见的情况是,一方强烈希望生育子女,而另一方强烈反对,如果双方因此发生重大分歧导致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这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并因此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