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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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均有过错,离婚时可以互相要求损害赔偿吗?

现实困惑

2008年,张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有一女。2011年起,张女士开始与异性方某来往,不但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且还对外宣称是夫妻。2011年4月,丈夫王先生发现了张女士的不轨行为,把张女士强行接回家中,并多次对其进行殴打,造成了多处骨折。不久,王先生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与张女士离婚,并要求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而张女士亦因遭到王先生的殴打而要求损害赔偿。请问,法院会支持他们的请求吗?

律师答疑

本案涉及《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当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项情形之一的行为,双方都不属于“无过错方”,故不能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本案中,虽然张女士与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且还对外宣称是夫妻的行为属于重婚,王某是“无过错方”,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是,其把张女士强行接回家中,并多次对其进行殴打,造成了多处骨折的行为,属于对妻子张女士实施了家庭暴力,因此,他又是“过错方”。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双方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律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双方均有过错,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婚姻法中的“过错”与民法上一般过错的认定不同,其不单指行为人主观状态上的过错,还意味着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确定的夫妻双方的义务,通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已明确规定。因此,在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时,只需证明行为人有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就足以认定违法行为人存在过错。同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必须是无过错的,如果本人有过错,就丧失了请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由此可知,如果离婚时双方都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则双方都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如果离婚时虽然双方都有过错,但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而另一方没有,则没有实施的一方为“无过错方”,就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