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与丈夫离婚时,取得男方公司的股份就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吗?
现实困惑
刘某与白某在经历了6年的婚姻生活后,最终决定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刘某与朋友合作,投资创办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刘某为该公司股东。刘某与妻子白某离婚后,将一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白某。白某接受这笔出资后,是否就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了呢?
律师答疑
白某是否可以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要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公司的股权转让时可以随意进行,但股东的变换不是随便就可以的。由于涉及公司的利益,因此,股东的变化通常要经过原有股东们的同意。
本案中,刘某与白某解除了婚姻关系,刘某将一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白某,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之规定,如果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股权转让或者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则白某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如果大部分的公司股东都不同意,但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出资购买股权的,仍视为其同意股权转让,白某依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而如果公司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但有股东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部分股权的,则白某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其仅可获得转让后的出资额。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法律解读
《婚姻法解释(二)》之第十六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在有限公司中占有出资额的处理方式的法律问题。夫妻只有一方是有限公司的股东,对于该方名义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出资额应当采取下列方式分割:首先可以由双方协商具体的分割方法,既可以由持有股权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金钱的方式分割,也可以由持有股权的一方向另一方转让股权的方式分割。其次,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另一方的情况下,如果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过半数股东同意,或者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夫妻双方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而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