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无效民事行为与不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在处理上的区别——唐万福诉王兴无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2)兵八民一终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唐万福
被告(上诉人):王兴无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某日,王兴无和朋友朱某某在石河子玩时,被唐万福叫到石总场一家没有挂牌的游戏机厅玩游戏机,王兴无摇赌博机将身上所带的钱全部输完后,唐万福给游戏厅承诺他给王兴无借钱玩,上一分一元钱。王兴无自称玩了一个通宵,输了180000元。2012年3月某日,王兴无给唐万福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唐万福(叁拾伍万整)350000元现金。王兴无。2011.10.1”。其中“万”字系“元”修改而成,王兴无称系唐万福涂改,唐万福称系王兴无当时写错了,其指出后王兴无自己修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王兴无提供的录音证据,证实与唐万福不存在350000元借贷关系,双方之间的债务是王兴无在游戏厅玩赌博机时唐万福给王兴无上分形成的赌债。
(2)王兴无提供的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王兴无在游戏厅通宵玩赌博机,一晚上输了十几万元,唐万福也在场。
(3)唐万福提供的通话录音,证实其向王兴无索要350000元借款时,王兴无还与唐万福协商打算卖掉铲车还债。
(4)唐万福提供的证人曾某证言,证实其给王兴无借款时,有100000元是向证人曾某所借再借给王兴无的,曾某当时也在场。证人曾某认可经常给唐万福借款,但否认唐万福给王兴无借款时其在场。
【案件焦点】
1.王兴无与唐万福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2.若存在借贷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
【法院裁判要旨】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欠原告现金350000元事实清楚,双方未书面约定还款时间,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及时返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缺席判决:
被告王兴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唐万福借款350000元。
案件受理费3275元,送达费90元,合计33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与前款一并向原告支付。
关于焦点一。唐万福主张王兴无借款350000元,提供了王兴无亲笔书写的欠条为据。王兴无称该欠条系威逼所写,内容不真实,王兴无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因王兴无未能提供其被胁迫书写欠条的证据,也未主张撤销该欠条。欠条中的借款数额虽然在大写数字上有涂改,但小写数额350000元系王兴无亲笔书写完成。王兴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书写欠条的法律后果。加之王兴无在录音证据中认可其在游戏厅玩游戏机欠了唐万福给其所玩游戏机上分的180000元。据此可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关于焦点二。根据王兴无和唐万福各自提供的录音证据内容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的形成与王兴无在游戏厅赌博有关。王兴无主张唐万福明知其借钱是为了赌博,主动借钱为其所玩的游戏机上分,并提供证人朱某某证实。唐万福对此不予认可,但从其提供的录音证据看,在双方的谈话中,唐万福对王兴无陈述债务形成并没有反驳,还称自己与游戏厅没关系,让王兴无去找开游戏厅的人解决。唐万福只是对借款数额350000元一再辩解都是本金,没有利息。由此可见,王兴无与唐万福借贷关系产生的基础系王兴无在游戏厅赌博时,唐万福明知王兴无借款用于赌博还给其借款,借款的用途系进行赌博的非法活动,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王兴无与唐万福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合法,故不受法律保护。综上,王兴无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虽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3月12日第四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2)石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唐万福要求上诉人王兴无偿还借款350000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275元,送达费90元,合计3365元,由被上诉人唐万福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上诉人王兴无负担(已交纳)。
【法官后语】
近年来,八师中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多样性。借款人有以家庭生活困难或经营需要为由向出借人借款的,有以提供假担保、优先供货或高利回报等为诱饵骗取他人借款的,也有出借人为获取高额利息而主动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导致借贷纠纷的。在诉讼中,被告拒不到庭应诉的情况相当普遍。本案就是被告不愿出庭应诉,导致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只能作出缺席判决,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送达裁判文书造成很大的障碍。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对是否存在借款事实的认定;二是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
本案中上诉人主张本案系“赌债”,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提出本案债务的形成已涉嫌赌博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转为刑事案件处理。那么,什么是赌债?顾名思义,赌债是指因赌博输钱没有现金支付而欠的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是在游戏厅和机器赌博,并非在与被上诉人赌博。所以,本案债务的形成不属于赌债的范畴。那么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涉嫌赌博罪呢?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案的上诉人在游戏厅玩赌博机,是为了消遣、娱乐还是以营利为目的?只凭上诉人偶尔参与不易界定。况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与开设赌场和聚众赌博有关。所以本案的借贷之债并非赌债,是否涉嫌赌博罪也难以确定。但被上诉人作为出借人,明知上诉人借钱是为了赌博还给其借钱。被上诉人的借贷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确认该借贷关系不合法。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那么,本案基于借贷行为的无效,上诉人应当返还给被上诉人的借款数额如何确定呢?被上诉人主张350000元,上诉人仅认可180000元,另外还有双方认可他人债务转移的50000元,与本案的借贷关系属同一性质,该债务也不合法,债的转移是否有效,都是所要面临解决的问题,反而使本案的处理复杂化。
其实,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不合法借贷关系的处理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言下之意,不合法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本案的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借钱是为了在游戏机上赌博还为之,显而易见,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编写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刘丽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