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宗旨与职能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宗旨
争端解决谅解第3条第2款对争端解决体系的宗旨作了相当抽象的描述:“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安全保障和可预见性。”争端解决体系“是为了保障涵盖协定下的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澄清协定的各项现行规定”。在第3款中,及时解决争端被认定为争端解决体系的进一步的宗旨。DSU的其余内容主要是关于程序方面的问题——争端解决体系如何做它该做的事情。[11]
在某种意义上,WTO也许没必要弄清楚争端解决的宗旨,因为它只是适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中一个已存在的争端解决方式而已,而GATT中从未有关于争端解决的宗旨的规定。GATT第22和第23条也都是关于程序的规定,对于宗旨则只字未提。况且,GATT争端解决经过后来演变,逐渐发展为与其文本条款或GATT起草者原始意图不相符合的一个角色。
但随着WTO的诞生以及新的体系所带来的变化,对争端解决宗旨更为清晰明确的陈述终归产生了。WTO下的争端解决是强制性的,不能被阻却,有明确的期限以及包括上诉程序在内的更为详细的程序,这使它在许多重要方面与之前GATT的程序不同。当成员方同意适用这个争端解决的新程序时,他们的意图很可能仍不清晰,并且不同成员之间难免怀有不同的动机。但是总的来说,WTO争端解决程序旨在通过调整成员行为,使各成员以有序的方式消除贸易事务的差别,确保涵盖协议的条款得以适当适用。争端解决机制为权利受损方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来替代该方做出的单边或独断行为,使一成员方将不能像从前对GATT那样,对违反WTO做出单边决定,而是必须经过WTO争端解决。[12]这种由WTO机构而不是成员单方判断其行为是否与协定一致的机制,为多边国际贸易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和安全性,减小了一些WTO成员方因无视自身的WTO义务而有损国际贸易和争端解决的可能性,使国际贸易能够在安全、可预见的环境下进行。
但是,把WTO争端解决的角色理解为给权利受损方提供一种途径,只是解读这个体系的一种方式。另一种解读方式是,把WTO体系看作关注与涵盖协定下的义务不一致的成员方行为的角色。显然这只是强调的角度不同。任何赋权给申诉方的体系,自然地影响被申诉方。当一成员方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由于另一成员方采取的措施正在受到减损或损害时,其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恢复权利的同时,也是在督促另一成员方履行协定规定的义务。而作为WTO成员,其本身也是既全面享受WTO一揽子协议规定的权利,又履行协定规定的相应义务。因此保障WTO成员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潜在义务。成员方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不管是撤销与WTO协定不符的贸易措施,还是补偿措施,或中止有关协定项下的减让和其他义务,其目的都是追求和实现成员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并且,这些权利和义务也不得因为争端解决机构的任何裁决与建议而有所增加或减少。
所以从DSU条款的规定来看,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宗旨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的保障性和可预见性,维护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得妨碍这些适用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而这些都是服务于如下更进一步的宗旨,即提供一种有效、可靠和规则导向的制度,以便在多边框架内解决因适用WTO协定所产生的各种争端。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职能
(一)为多边贸易体系(MTS)提供安全性和可预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国家之间的经济依赖性也逐渐加强。国际贸易在带动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需要一个可靠的体制来维护贸易的安全与稳定。就WTO体系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安全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要素。[13]它保障了成员方,尤其是私人企业在国际范围内进行商业活动,为解决有关WTO涵盖协定条款的争端提供了一个迅速、有效、独立、规则导向的体系。
(二)维护WTO成员的权利与义务适当平衡
争端解决体系提供一种可供WTO成员方确保他们在WTO涵盖协定下的权利得以实现的机制,其实质在于:求得有关争端的有效解决,维持和恢复争端当事方依照有关协定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而不是决定当事方在有关案件中的胜败或制裁某一当事方。当一成员认为其根据适用协定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正在因另一成员方采取的措施而受到减损时,只有迅速解决争端才能维护WTO的有效运转以及保持成员方权利和义务的适当平衡。DSB所提供的建议或所作的裁决应依照DSU和各适用协定的规定,恢复各成员方在适用协定项下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而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协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通过解释澄清WTO协定的各项现行规定
仅从法律文本来看,WTO协定中权利和义务的准确范围并不是很明显。因为协定的条文内容通常以一般条款的形式适用于各种各样的案件,很难做到根据具体条款分析具体问题;并且这些法律条文是多边协商后妥协的结果,规定往往不够明确。所以,大多数案件中,由于争端当事方很可能对同一法律条款存在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理解,导致无法及时解决纠纷,只能求诸WTO权威机构经过解释相关条款来寻找明确答案。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第2款的规定,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解释WTO协定的专有权力。除此之外,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理案件时也可以对协定条款作出解释,只不过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的解释对WTO全体成员方适用,而DSU下的司法机构的解释仅对与具体争端的客观事实有关的当事方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四)支持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解决方式
尽管争端解决体系意在维护被侵害方的权利,确定侵害方应承担的义务,但该体系的首要目标并非是作出裁决。假如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就足以解决争端,那么不仅可以节约一大笔司法资源,还省去了争议双方高昂的诉讼费用。因此WTO鼓励和支持当事方通过双边磋商达成合意,形成一个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当然,这种解决方案不得违反WTO有关规定,也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只有在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时,才能适用司法裁决。为了推动合意方式的使用,DSU把正式磋商作为所有争端的第一阶段,并且规定即使案件到了裁决阶段,双边解决方式仍然可以适用。[14]
(五)落实详细的程序和及时解决争端
DSU强调及时解决争端对WTO有效运转和保持成员方间的权利义务平衡十分必要。据此,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做了一系列改进,特别在各程序环节规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旨在提高争端解决效率。根据DSU第20条的规定,一个被裁决的案子,从设立专家组之日起至考虑通过专家组报告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9个月,若提起上诉,则至通过上诉机构报告的时间不应超过12个月。对于一些紧急案件(如涉及易腐货物),DSU则规定了相对较短的时间期限。还有一些条款进一步规定即使欠缺另一方同意,一方也可以推动争端解决程序继续进行。[15]
(六)确保撤销与协定不一致的措施
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争议的途径在于“争取寻求积极的解决办法”,鼓励使用与WTO规定相一致的、各方均可接受的方法解决问题。如果成员不能达成一致,争端解决机制通常确保撤销与WTO涵盖协定的条款不相一致的措施,[16]将成员根据WTO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损害降到最低。
值得注意的是,争端解决机构在行使职能时,不能损害各成员根据WTO协定、诸边协议,通过决策程序谋求总理事会权威性地解释该协定条文的权利,其做出的建议和裁定也不能增加或减损WTO协定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