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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节录
经审理查明:
2003年初至2009年2月,被告人杜某利用担任北京西郊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安监总局服务中心出资占全部出资的66.6%,属于国有控股公司)财务部支出出纳员的职务便利,以使用单位现金支票提取现金不入账的方式侵吞单位财物,用于个人购买股票、彩票;并通过撕毁现金支票票根、制作虚假的银行对账单、修改单位余额调节表等方式掩盖犯罪行为。经查被告人杜某共提取现金52笔共计人民币2375075.72元未记入单位日记账,其中人民币814369.23元通过未实际提取现金的支票入账的方式分25笔用于单位的正常开支。因此,被告人杜某实际侵吞公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560706.49元。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身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纳员,利用职务之便利,将本单位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