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与处理
——张某诉王某离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0866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王某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5月1日订婚。王某分别于2013年5月1日、2013年10月1日共计给付张某56000元。2013年11月18日,张某与王某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后举办了婚礼。在婚礼上,王某父母给付张某“改口费”10001元,张某父母给付王某“改口费”9999元,均由张某保管持有。婚礼当天,王某和张某共收到亲友礼金11000元,亦由张某持有。婚后,因王某身体患有疾病,双方无法过夫妻生活。2014年5月,张某以双方认识时间较短缺乏感情基础、王某患病无法过正常夫妻生活为由,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对婚后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审理中,双方均同意离婚,对家电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亦无争议,但对彩礼的返还、“改口费”及收到礼金的定性及处理分歧较大。
王某认为,虽然张某与自己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张某婚后长期在外居住,总共回家十余次,且从未有过夫妻性生活,因此双方实际上并未形成共同生活的事实,张某应返还彩礼56000元和“改口费”。出席婚礼的主要是自己的亲友,礼金也是己方亲友给的,张某亦应返还。
张某认为,双方已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是因为王某自身原因无法过夫妻生活才导致双方离婚,按照法律规定无需返还其给付的彩礼。“改口费”是赠与本人的,不应返还。至于礼金,已经用于操办结婚事务及其他日常生活开支等,现在已经花完了,因此也不应再予以返还。
【案件焦点】
1.双方婚后未有夫妻生活,离婚时一方应否返还另一方彩礼?2.婚礼当天双方父母给付对方的“改口费”的法律定性及如何处理?3.结婚登记后、举行婚礼过程中收到亲友的礼金的法律定性及如何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于婚前给付张某的56000元,与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密切相关,显然属于彩礼。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婚后未有过夫妻生活,并且根据证人的证言,张某也不经常在家居住。因此考虑到双方的感情稳定程度、结婚时间的长短、生活联系的紧密度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张某返还王某彩礼20000元。对于王某要求返还的改口费9999元,性质上应当属于张某父母对王某的个人赠与,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张某应当返还王某。至于涉案的礼金11000元,该礼金属于亲友对于王某及张某双方的赠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有权予以分割。但张某称该礼金已经用于双方日常消费,而王某也未能举证证明该礼金11000元现尚存在,因此,其要求返还该礼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家电等共同财产的分割,庭审中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本院照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海尔电视机、科龙空调、小天鹅洗衣机、沙发、电视柜、梳妆台、茶几、衣柜给付原告张某;
三、原告张某返还被告王某彩礼20000元、改口费9999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
四、驳回原告张某、被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在离婚时,对基于风俗习惯双方在婚姻关系成立前后的各种金钱给付产生争议的案件。本案争议主要有三点:
一、婚前给付的彩礼,离婚时如何处理
本案中,王某婚前给付张某的56000元应当认定属于彩礼范畴,双方对此亦都认可,争议在于是否应当返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王某与张某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认张某是否应当返还彩礼关键在于二人是否“共同生活”的认定。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审判实践中除考虑夫妻是否居住于共同的住所外,大体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间的性生活;(2)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藉;(3)夫妻履行相互扶助的义务;(4)夫妻共同承担对其他家庭成员所负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没有夫妻性生活,且证人可以证实婚后张某很少回家居住,应当说双方关于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及相互扶助的义务均非常有限,可以认定双方并未形成真正意义的夫妻共同生活。由此,张某应当返还王某彩礼,至于返还的数额,考虑并非张某不愿意与王某共同生活,而是因为王某自身身体原因客观上导致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并进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导致离婚,故法院判决返还部分彩礼是适当的。
二、婚礼当天双方父母给付对方的“改口费”的法律定性及如何处理
根据北京农村地区的习俗,双方结婚除了进行结婚登记,往往还要举行婚礼。在婚礼上,双方父母会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名为“改口费”。所谓“改口费”即双方要改变以往“叔叔”、“阿姨”的称呼,叫对方父母为“爸爸”、“妈妈”。“改口费”一般数额相对固定,男方父母给付女方10001元,寓意“万里挑一”,女方父母给付男方9999元,寓意“天长地久”。从法律性质上分析,“改口费”涉及双方家庭的相互给付,不属于彩礼范畴,但亦与缔结婚姻关系密切相关,象征着结婚双方及双方父母在情感和家庭角色的相互接纳与承认,是一方父母基于特殊身份关系赠与另一方的,应属于另一方个人财产。依据上述分析,本案中,王某父母给付张某的“改口费”10001元,是赠与张某个人的,王某无权要求返还。张某父母给付王某的“改口费”9999元,是赠与王某个人的,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该款一直由张某持有保管,王某有权要求返还。本案审理中,王某起初要求返还其父母给付张某的“改口费”10001元,后又变更请求,要求返还张某父母给付其的“改口费”9999元,法院判决予以支持是正确的。
三、登记结婚后、举行婚礼过程中收到亲友的礼金的法律定性及如何处理
如果说登记是履行法律意义上的程序的话,依据习俗举办的婚礼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履行一种社会意义上的对外公示程序。在婚礼上,双方亲友会到场祝贺,并赠与一定数额的金钱名曰礼金(有的地方也称“份子钱”)。礼金是表示对结婚男女双方的祝福,除非给付者明确表明只赠与一方,不管是哪一方的亲友给付的礼金,均应是对男女双方的赠与,而非对一方的赠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亦有明确规定。该意见第五条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本案中,王某以礼金是结婚当天己方亲友给付为由,认为属于个人财产,要求张某返还,显然不能成立。但王某有权主张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礼金,前提是礼金尚存在。本案中,张某称礼金已用于日常消费,且提供了部分票据,考虑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涉及消费的礼金数额亦不大,王某不能证明礼金尚有剩余,法院驳回王某要求返还或分割礼金的请求是适当的。
编写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宋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