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分居生活未满两年可否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黄某诉刘某某离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人民法院(2014)陆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黄某
被告:刘某某
【基本案情】
黄某与刘某某于2013年9月初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双方仅相处一个星期,便于同年10月31日到陆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到陆川县城租房居住并经营粉店生意。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双方对对方的性格、志趣、爱好等各方面都缺乏了解,以至于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造成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1月8日,刘某某打电话问候黄某的爷爷,黄某即认为刘某某责怪黄某而向爷爷投诉黄某,双方产生矛盾,经双方亲属劝解,双方未能和好,于2014年1月13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分居生活后,刘某某在未告知黄某的情况下,转让了粉店店铺并搬走了出租房内的煤气瓶、热水器。黄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而刘某某则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刘某某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双方在两个多月的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造成夫妻感情不和,经双方亲属劝解后不但未能和好生活,反而分居生活,致使双方婚后未能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刘某某不同意离婚,并不是因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而是刘某某认为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导致全村人都知道,造成刘某某名誉受损才不愿意离婚,而黄某亦不愿意与刘某某和好,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准予黄某与刘某某离婚。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夫妻分居生活未满两年可否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黄某与刘某某虽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但分居未满两年,可否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从婚姻基础看,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缔结婚姻关系的起点,对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础就是要了解双方认识的方式、结婚动机及目的。一般而言,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容易融洽,即使产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维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础差,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现矛盾,就难以调和。而本案中的黄某与刘某某双方仅仅认识一个月的时间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对对方的性格、志趣、爱好等各方面进行深入的了解,这就导致了黄某与刘某某的婚姻基础不牢。2.从婚后感情看,联系黄某与刘某某的婚姻基础,分析夫妻婚后感情发展变化,可以判断双方的感情发展方向。黄某与刘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他们无法化解自己的矛盾,在经过亲属的劝解后,仍无法化解矛盾,和好生活,开始了分居生活,可见黄某与刘某某的矛盾已难以化解。3.从离婚原因看,离婚原因是黄某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焦点和核心。黄某要求离婚的真实动机在于他对于刘某某已无感情。而刘某某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是“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导致全村人都知道,造成刘某某名誉受损”,而不是“对黄某有感情”。可见黄某与刘某某的感情破裂的已非常严重。4.从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上看,双方分居生活后,刘某某在未告知黄某的情况下,转让了粉店店铺并搬走了出租房内的一些生活用具,使得双方的感情雪上加霜,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由此可见,刘某某并无和好之意。在经过上述考量后,法院作出认定黄某与刘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人民法院 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