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土地纠纷(含林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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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未经民主评议土地承包合同是否一律无效——平南县上渡镇柘畲村向南队诉方伟春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平南县上渡镇柘畲村向南队(以下简称向南队)

被告:方伟春、方敏才、黄永佳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向南队联合西联队、三联队等共八个生产队将各自所有的位于该村马鞍岭、鸡母岭等五处原安泰果场中的林地(面积共204亩2分)向外发包,各生产队经代表商议决定一起向外招标承包。2009年9月22日召开竞标会,各生产队均推荐代表现场主持竞标。方伟春、黄永佳合伙以最高标价中标。之后八个生产队的代表共同与方伟春、黄永佳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方敏才代表向南队在承包合同书上签名。合同约定:承包时间自2010年1月1日至2035年12月31日止共25年,承包金于每年的农历2月1日前交清(第一次交清两年即2010年及最后一年的承包金)。后黄永佳于2010年2月20日退出合伙,方伟春独自投入资金经营至今,并交纳了2010年、2011年、2012年及最后一年的承包金给向南队。其中2010年、2012年及最后一年的承包金是向南队的队长方洪受领取,2011年的承包金是方敏才领取。2013年,向南队不再接收方伟春交纳的承包金。向南队认为方敏才没有经过村民小组会议2/3以上村民同意,擅自签订合同将林地承包给他人违法,于2014年3月10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三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关于向南队部分无效,判令方伟春恢复土地原状。

【案件焦点】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方伟春是否需要恢复土地原状。

【法院裁判要旨】

平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向南队通过招标方式向外发包林地,方伟春参与投标并中标,因而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虽然代表向南队签订合同的方敏才不是生产队长,但其代表生产队签字至今多年,向南队是知道的,向南队不但不提出反对意见,其队长还亲自收取了方伟春交纳的2010年、2012年及最后一年的承包金,说明向南队是同意由方敏才在合同上签名将林地承包给方伟春和黄永佳的,签订上述合同是向南队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向南队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向南队诉称在2013年才知道方敏才签字将林地承包给方伟春,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向南队以发包没有经过村民小组会议2/3以上村民同意为由主张上述合同无效,因向南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同时,方伟春承包经营果场多年,并且投入了大量资金,向南队之前一直没有异议,现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有可能导致方伟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对向南队请求确认三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关于向南队部分无效和判令方伟春恢复土地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平南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平南县上渡镇柘畲村向南队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平南县上渡镇柘畲村向南队负担。

【法官后语】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又出现了新情况、新内容,诉诸法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在此类纠纷产生的诸多原因当中,重点工程建设或城市扩张导致农村土地被征用而带来的现实利益是产生土地承包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案产生的背景正是由于有政府规划的道路计划通过平南县上渡镇柘畲村,需要征用土地,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原告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未经民主评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稳定的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向南队以承包合同未经民主评议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一审法院以向南队未能举证证明该合同签订未经民主评议、合同没有损害村民集体利益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理由判决驳回向南队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1)就举证责任而言,法律规定处理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即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但民主议定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村民大会,也可以是村干部逐户通知现场征求意见等等,民主议定程序是村集体议事的内部程序,村民大会会议记录、征求意见等通过民主议定程序获得的相关材料通常都由村委会保管。法律没有明确要求土地承包合同在签订时当事人必须提供发包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证据,民主议定有关材料也不是土地承包合同必须附件。因此,以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为由请求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村委会承担,要求承包人来证明发包是否经过民主评议是不公平的,承包人也无法举证。(2)违反民主议定程序并不绝对导致承包合同无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都规定了民主议定程序,但这三部法律都未将违反民主议定程序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影响设定为禁止性的效力性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这样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未经民主评议则绝对无效的依据。因此,承包方案未经民主评议并不必然产生承包方案无效的法律后果,此时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当视为效力待定合同,事后如果村民进行追认则应当认为该承包合同有效,当然村民若认为承包合同损害了其合法利益不予以追认则承包合同无效。在本案当中,自2009年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至案件审理时已过近六年时间,原告生产队队长知悉该份合同的存在,方伟春先后缴纳了四次承包金,其中三次由原告生产队队长亲自收取,方伟春在承包土地上进行了大量投入,以上行为原告生产队队长以及村民均没有提出异议,向南队也没有提供方伟春承包土地的行为给集体和村民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对于方伟春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有损合同的稳定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向南队的诉讼请求。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法院 庄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