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情报信息
第五十一条 国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工作制度机制的规定。
立法背景
情报信息是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情报信息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在长期的对敌斗争和革命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情报工作经验,涌现出钱壮飞、李克农、胡底组成的被周恩来总理称作的“龙潭三杰”及熊向晖、申健、陈忠经“后三杰”等一批卓越的情报工作者,为党的事业屡立战功。
近年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迫切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对情报工作的方法、机制、内容进行规定,加强情报信息会商和共享,推动信息的高效传递和利用,为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条文解读
一、关于情报信息的定义
目前,国内外对情报一词的解释五花八门,还没有形成相对统一的定义。在古代,情报往往是指军事领域的信息。我国《辞源》(1915年10月版)的解释是“军中集种种报告,见之机兆,定敌情如何,而报于上官者”。《辞海》(1939年10月版)解释为“战时关于敌情之报告,曰情报”。现代社会认为,情报本质上是一种为解决特定问题所需要传递的知识,是针对特定目的、特定对象、特定时间所提供或寻找的能起借鉴或参考作用的信息。按照不同标准,情报可划分为不同类型。比如,按照情报内容,可分为政治情报、经济情报、军事情报、科技情报等;按照情报获取的方法和途径,可分为公开情报、秘密情报、人力情报、技术情报等;按照情报的加工程序,可分为一次情报、二次情报、三次情报等;按照情报的时效性,可分为动态情报、基础情报、预测情报等;按照情报的载体,可分为文字情报、实物情报、声像情报等。
二、建立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制度及相关工作协调机制
情报信息工作涉及多个领域、众多部门。本法第二章专章明确了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涉及众多领域,每个领域维护国家安全都离不开情报信息。同时,本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对于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上报。对上述情报信息的收集、研判和使用,直接影响到国家安全情况的掌握、有关风险监测预警的启动和管控处置措施的实施,对维护国家安全非常重要。因此,本条对健全情报信息工作制度和相关工作机制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国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一,关于国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其中,“统一归口”主要是指情报信息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不断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全面性、集成性。“反应灵敏”主要是指情报信息的收集、研判、使用要紧紧围绕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对于时效性要求较高的重大突发事件的情报信息,要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作出及时反应,为开展相关处置工作提供情报信息支持和参考。“准确高效”主要是指情报信息具有很强的客观性、时效性,收集、研判情报信息的过程中,要保证情报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和流转的效率,确保情报信息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运转顺畅”主要是指情报信息工作在运转过程中要尊重客观规律,形成并不断完善情报信息顺畅流转的制度机制。
第二,关于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我国情报信息工作一直坚持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工作协调机制。在这个机制下,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本部门的主要情报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为维护国家安全、主权和发展利益服务;同时,中央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及时上报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实践中,“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是情报信息工作的基本制度,在这个基本制度的基础上,还要不断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合力,强化情报信息的统筹协调,最终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充分发挥情报信息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作用,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服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章有关条文、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上报。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各部门搜集上报情报信息职责的规定。
立法背景
情报是在原始社会人们为了生存而进行的调查了解活动的基础上产生和逐渐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人类最早使用的武器就是石块、棒子和情报。”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情报工作逐渐从自发性、普遍性的人类认识自然界的活动,发展为专业性、专门性的社会活动。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情报信息特别是专门机关开展的情报工作,与国家生存发展息息相关,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作用不可替代,是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孙子兵法·用间篇》中说:“故明君贤将,所以动而胜人,成功出于众者,先知也。先知者不可取于鬼神,不可象于事,不可验于度,必取于人,知敌之情者也。”
条文解读
一、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等专门机关根据职责分工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的职责。
第一,专门机关的情报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专门工作,作用不可替代。专门机关的情报工作对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作用,突出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情报工作为营造有利于国家发展必需的国内、国际环境,提供了不可替代的保障和支持。任何国家在发展进程当中,都需要维护国内政权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并营造有利于本国的外部环境,及时掌握涉及本国国家安全的国内外各种信息、情况和趋势,及时采取有利于维护本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相关措施。在这个过程中,作出科学、准确的决策,离不开情报信息特别是专门机关情报工作的支持和保障。二是情报工作往往为维护和拓展国家利益提供重要参考和支持。“没有永恒的敌人,也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在维护和扩展国家利益的过程中,国家只有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利益所涉及的各方面的情况,才能准确判断维护和扩展国家利益的形势和任务,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政策措施。因此,在国家利益的维护和扩展过程中,情报信息往往发挥重要的参考和支持作用。在人类发展历史中,很多国家在崛起过程中,都充分发挥了情报信息的作用。三是情报工作是国家军事等重大行动不可或缺的保障。情报工作在人类社会中最早的功能就是认识自然和部落争斗,军事情报一直以来都是情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历史进程中的每一次战争,都离不开军事情报。“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国家开展的重大行动特别是军事行动中,及时、准确、客观的情报是不可或缺的。
第二,本款将专门机关开展情报工作的职责规定为“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其中,“根据职责分工”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确定的职责分工,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开展情报工作。“依法搜集”是指搜集情报信息的活动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权限开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是指涉及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范畴的各种情报信息,是广义的情报信息,包括涉及国家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能源资源安全、粮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和其他有关领域安全的情报信息。根据本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本部门情报工作的任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开展有针对性、计划性、系统性的情报信息搜集工作,确立搜集范围和重点,依法履行搜集涉及国家安全情报信息的各项工作。
二、关于各部门及时上报涉及国家安全信息的职责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各部门及时上报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信息的职责。
第一,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各领域工作均涉及维护国家安全的各类情报信息。当前,影响国家安全的内外因素复杂,时空领域宽广,维护各个领域的国家安全都离不开信息的支撑和保障。国家机关各部门履行职责的过程,就是掌握有关情况、制定有关方针政策、从事有关管理活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机关各部门会获取、掌握与国家安全各领域有关的信息。比如,有关社会经济宏观运行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会掌握和获取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数据和信息;卫生计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会掌握和获取可能涉及人民安全、社会安全的国民健康方面的信息和情况;外交部门在履行领事保护职责过程中,会掌握和获取与保护中国公民在海外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情况,涉及对我国海外利益的保护;环境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会掌握和获取有关生态安全的信息和情况;等等。
第二,各部门要强化国家安全意识,立足本部门职责,及时上报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各部门上报履职中获得的涉及国家安全信息的职责,并不是要求各部门都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门机关一样,开展搜集情报信息的专门工作,而是与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相衔接,要求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强化国家安全意识,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关注、掌握本领域涉及国家安全的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以便国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制定有关政策,采取有关措施,切实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和利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情报信息工作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加强研判分析的规定。
立法背景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是国家强盛之基。一直以来,科学技术是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战略支撑。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现代科学技术更具世界性、时代性,各领域工作的科学技术现代化水平都在不断提升,情报信息工作也不例外。
条文解读
一、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本条规定,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这一规定包含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在开展情报信息工作、获取情报信息的过程中,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开展情报信息工作,获取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情报信息,一直以来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在历史进程中,照相技术、远程照相技术、航空技术以及其他领域的先进科学技术手段,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作为当时的先进技术,构成情报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为掌握和运用这些技术的国家获得了巨大的情报效益。而无线电技术应用于军事通信和外交通信领域后,更使得信号情报成为情报信息工作的一个新领域。此外,近年来电子化、信息化技术发展后,无人机、信息技术等新技术也迅速被应用于各国的情报信息领域,特别是随着信息处理和通信技术的巨大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新技术对情报信息工作产生的重大影响越来越显现,往往能跨越空间、时间和领域的界限,组成庞大的技术情报搜集网,不分昼夜提供最新情报信息和有关关键数据,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可以说,每一次科学技术的重大革新,都带来人力搜集和技术获取情报信息的更深层次的有机结合,并带来情报信息工作深度和广度的重大变革和拓展。因此,很多国家近年来的国家安全立法,很注意体现先进科学技术在情报信息工作中的运用。我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国家鼓励、支持反恐怖主义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反恐怖主义技术、设备。二是在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过程中,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一方面,随着社会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不断发展,随着世界上国家之间交流越来越频繁、联系越来越密切,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的领域不断扩展,数量不断增多,覆盖面不断扩大。围绕维护政治、国土、军事、经济、金融、资源、粮食、文化、科技、网络、社会、生态、核、海外利益和有关新型领域国家安全,情报信息往往是海量级的,需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比对、分析,从而实现高质高效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另一方面,情报信息不仅包括情报信息专门机关获取和有关部门上报的“原始资料”,还包括后续的分析与评估及其结果。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不仅可以提高情报信息的传播和使用速度,缩短情报信息从产生到运用的时间,提高效率和传播水平,更有效地满足维护国家安全对情报信息的需要,而且可以更加有效地实现情报信息的比对、筛选和整合,充分发挥情报信息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作用。
二、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
运用各种手段获取的情报信息,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是情报素材,必须经过识别、选择和分析,作出科学的判断,才能成为真正的情报信息。搜集上报的情报信息要想最终发挥作用,就必须对其进行适度分析,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出于情报信息工作的客观规律,搜集的情报信息往往是零碎的、片面的,甚至有的是含混的、可疑的,存在多种解读的可能性。因此,对情报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是情报信息处理的一个关键环节。从大量的情报信息中明确对于维护国家安全最重要、最需要的情报信息,通常是十分困难的,更何况搜集到的情报信息往往是零散、片段、不全面的,因此,为了识别情报信息的真假、正误、是否准确,并作出最终正确的判断,对情报信息进行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的过程,尤为重要。这个过程,有些与社会科学研究所使用的方法类似,有些则是处理情报信息所独有的方法,但归根结底是要将各种来源搜集到的情报信息反复比较鉴别,多方补充印证,统一归口研判,以便形成完整可靠的情报信息,充分发挥情报信息工作的效益。比如,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可以根据情况发出预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通报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在本条规定中,“鉴别”是指对情报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筛选”是指按照情报信息所服务的目标,对情报信息进行精选的过程,去粗取精;“综合”是指将不同来源、不同角度的情报信息进行有机加工和整合,由此及彼,形成一个新的整体,使反映的情况更客观、更全面;“研判”是指对情报信息反映的情况进行研究判断,由表及里,提炼出情报信息最本质最核心的内容,形成情报信息产品。对情报信息进行分析的过程,就是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过程,是通过各种科学的方式、方法,将分散、零散、片面的信息碎片加工、转化、整合,最终形成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所需要的、反映客观情况的情报信息产品,从而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重要参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第五十四条 情报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维护国家安全情报信息的报送时效性、准确性的规定。
立法背景
情报信息的报送是连接情报信息收集与使用的关键环节,只有保证情报信息报送的及时、准确、客观,才能确保情报信息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
条文解读
一、关于情报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客观性
本条规定中,“及时”是指立刻、马上,迅速地、毫不耽误地报送情报信息。情报信息报送的及时性是指获取情报与报送情报之间的时间差,即情报信息产生应有效果的时距限度,时间差越短,则时效性越强。时效性不仅是情报信息的价值,也体现着情报信息的质量。情报信息及时才有价值,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重要情报信息越早、越迅速地报送到决策部门,越能在关键时刻发挥关键作用。反之,无论何等重要的情报信息,如果迟到了,就可能时过境迁,就难于发挥应有的作用。“准确”是指情报信息要严格符合事实、标准或真实情况。“客观”是指在意识之外,不依赖精神而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情报信息本质上是人的主观对客观事实、趋势的认识,因此应当最大限度接近客观真实情况。毛泽东同志曾指出,“一切矛盾都是客观存在的,我们的任务是尽可能正确地反映它和解决它”。客观是准确的前提,准确、客观是情报信息工作的基本原则,也是其生命力所在,来不得半点虚假,情报工作者在搜集情报时应力争获得真实、准确、客观的情报内容。情报分析部门要加强对情报的研判,力争多方印证、核实,综合研判。美国BBC的新闻规范中有一条“正确比速度更重要”,新闻工作和情报信息本质上都是信息的传递,新闻工作尚且如此,情报信息工作更应准确、客观。情报信息报送的及时性是以准确、客观为前提的,否则,再及时报送的情报信息,如果内容不准确,及时就失去了意义,相反还会带来很坏的不可弥补的损失。及时性和准确性是情报信息的主要特点,是情报信息的两翼,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情报信息工作者要将二者结合起来,辩证统一起来。只有把情报的及时报送和准确、客观辩证地结合起来,才能体现情报的真正意义。
确保有关情况、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客观性,在我国很多法律中都有规定。比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第三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二、关于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多年来,我国在实践中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情报信息报送制度,其中,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是情报信息报送一以贯之的要求。因此,本条在规定情报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客观的同时,将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情报信息的要求,明确为法律上的要求,以便确保情报信息报送的及时、准确、客观。其中,“迟报”是指应当及时报送而没有及时报送;“漏报”是指在报送情报信息过程中,对已经获取的情报信息,没有按照规定上报;“瞒报”是指对已经获取的情报信息,故意隐瞒不报;“谎报”是指故意报送虚假、不真实、不客观的情报信息。无论是情报工作专门机关还是其他有关部门,在获取情报信息后,都要遵守本条关于情报信息及时、准确、客观报送,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及时上报。对于在报送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