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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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华慈善日”的规定。

立法背景

设立“中华慈善日”的主要目的,是调动公众参与慈善、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近年来,社会各界关于设立全国“慈善日”的呼声不断,全国“两会”期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设立“慈善日”相关议案、提案和建议,累计达数十份。许多海外华人、港澳台同胞也多次向国内有关部门呼吁,建议设立中国的“慈善日”,以团结全球华人的力量,助力祖国的发展。

条文解读

到2015年年底,山东省、浙江省、沈阳市、武汉市、长春市、长沙市、郑州市等13个省、市已先后设立“慈善日”。如深圳2008年将11月1日为“深圳慈善日”,广州2009年将12 月12日确定为“广州慈善日”,山东2011年将5月18日确定为“山东慈善日”,长沙2012年将3月1日为“长沙慈善日”。各地通过在“慈善日”举办活动,在全社会提倡、支持和鼓励助人为乐、团结友爱、无私奉献的精神,营造全民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本法作为慈善制度建设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定“中华慈善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际慈善日”的由来

设立慈善日不光是我国部分地方的做法,在国际上也有先例。2012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作出决议,为纪念在1997 年9月5日逝世的特里萨修女,将每年9月5日定为国际慈善日。特里萨修女1910年生于前南斯拉夫斯科普里,1950年在印度加尔各答成立了仁爱传教修女会,因致力于帮助穷人而闻名,她的工作得到全世界的认可并广受好评,在1979年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设立国际慈善日的目的,旨在客观认识并动员全世界人民、非政府组织和利益相关者通过志愿者和慈善活动帮助他人。联合国决议,邀请所有会员国、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其他国际和区域组织以及包括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在内的民间社会以适当方式纪念国际慈善日,鼓励慈善行为,包括举办教育和公共宣传活动。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中华慈善日”,与联合国决议相衔接,也有利于促进这一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中华慈善日”的日期

关于“中华慈善日”的具体日期,在慈善法草案起草过程中经过了反复讨论和研究,出现了多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将“中华慈善日”确定为每年9月5日。主要理由是与联合国确定的“国际慈善日”日期相衔接。第二种意见,反对将9月5日确定为“中华慈善日”。主要理由是目前我国9月份的节日太多,有抗日战争纪念日、中秋节、教师节、全国爱牙日、全国公民道德宣传日,还有多个国际纪念日,把中华慈善日定在这一月份不利于开展调动公众积极参与慈善的活动。有的建议将中华慈善日确定为每年3月5日,与传统的学雷锋日和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的日期一致,既符合慈善精神,又有中国特色。第三种意见,不固定日期,选择在节日较少的月份,比如4月的某一个周末。理由是设立慈善日的目标不是纪念日,设立在4月的某一个周末,有利于更多的民众参与慈善活动。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慈善氛围,选择在某月某周设立纪念日的方式在国际上也比较常见。此外,也有意见不赞成设立慈善日。

慈善法草案一审稿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将每年3月5日确定为“中华慈善日”。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每年3月5日已经确定为学雷锋日,雷锋精神的实质和核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包括公而忘私的共产主义风格、奋不顾身的无产阶级斗志等内容,与慈善精神的内涵和外延不完全一致,如果两个节日设在同一天,主题过于分散;同时,每年3月5日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开幕的日期。“中华慈善日”的设立,应当避开“学雷锋日”和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并与联合国确定的“国际慈善日”日期衔接起来。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公众也提出了类似的意见。考虑到这些意见,慈善法草案将“中华慈善日”修改为每年9月5日,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多数代表赞成这一修改。最终通过的慈善法,将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三、“中华慈善日”开展活动的方式

在组织开展“中华慈善日”的活动过程中,可参照“老年节”、“扶贫日”等经验,采取政府倡导、社会运作、公众参与的方式。比如,结合政府举办的慈善表彰活动,积极开展公益广告、设立慈善地标、开展校园慈善实践教育活动等,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多点开花,普及宣传慈善文化。企业、慈善组织等社会各界通过举办义演、义拍、义卖、义诊等各种形式的慈善活动,不断扩大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力。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设计公益专栏、慈善频道等方式,广泛传播慈善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