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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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慈善组织治理结构和会计规范的规定。

立法背景

慈善组织的公益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财产兼具独立性与公共性等特点,决定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同于公司等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一方面通过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动员和开发慈善资源,另一方面又需要将慈善资源合理有效地用于受益人,追求慈善目的。慈善组织在这一过程中承担着慈善资源代理和转换的功能。慈善活动本身的自愿性、无偿性等特点,决定捐赠人、受益人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的动力不足。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提出明确要求,确定慈善组织内部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通过慈善组织的自律运行,实现慈善组织的健康运转。

条文解读

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是确保慈善组织规范运行的重要条件,规范健全的内部治理机构,对于保证慈善组织的健康运行必不可少。同时,考虑到慈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是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的关键环节,本条对慈善组织的会计监督管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

社会组织“三个条例”从不同角度对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的内部治理提出了要求,本法也要求慈善组织在章程中载明“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内部监督机制”等内容。其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根据需要,也可以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作出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根据这些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内部机构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通常情况下,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主要包括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方面:

1.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是慈善组织的中枢,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等形式,行使决策权,如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罢免慈善组织负责人,决定慈善组织的重大业务计划,如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审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决定基金会的分离、合并或终止等重大事项。慈善组织的章程中,应当对该慈善组织决策机构的组成和职权作出明确的规定。比如,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社会团体的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2.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主持开展日常工作,是慈善组织内部具体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机构。如基金会的执行机构通常是秘书处,在理事长和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机构的职权除了保证慈善组织的日常运转外,还负责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慈善组织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代表本慈善组织对外签署文件、合同和接受捐赠、开展募捐,具体负责慈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慈善活动等。

3.监督机构。监督机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负责检查慈善组织的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决策机构、执行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有权向决策机构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等。

二、关于对慈善组织的会计监督管理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涉及慈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慈善财产兼具独立性和公共性的特点,决定对慈善财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会计监督时,不宜采用企业等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慈善组织执行的会计制度在会计要素、计量基础、净资产的核算和列报、收入确认、费用分类,以及会计报表构成等方面均有较大区别。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出台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慈善组织应当执行财政部规定的统一的会计制度。

对慈善组织的会计规范包括三个方面:

1.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慈善组织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慈善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遵循谨慎性原则,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慈善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等等。

2.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慈善组织要结合宗旨和开展慈善活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健全的会计监督制度包括内部牵制、财产清查和内部审计三个方面。内部牵制是慈善组织内部的各机构、各环节相互牵制、相互监督;财产清查是定期对慈善财产、物资进行核对,通过核对是否账实相符,检查内部制约的执行情况;内部审计是对慈善组织内部牵制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慈善活动情况进行的审计,保证慈善财产的规范、有效使用。

3.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除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外,财政、审计、监察等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慈善财产的性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也有权对慈善组织执行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对通过慈善组织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国性的慈善组织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还要接受中央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相关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0条—第24条、第32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