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慈善组织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的规定。
立法背景
目前,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采取的是年度检查制度,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慈善法规定对慈善组织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未规定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改为“年度报告”,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是一致的。
慈善组织经民政部门登记或者认定后,即取得合法地位,有权以慈善组织的身份在社会上开展活动,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和扶持政策。慈善组织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要加强自律,注意规范自我行为,不断完善和发展。年度报告有利于民政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慈善组织运行和开展活动的情况,更好地为慈善组织提供服务、指导和帮助;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强化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信用约束,建立慈善组织的信用体系;是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促进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条文解读
慈善组织在进行年度报告时,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1.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是全面反映慈善组织年度运营和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报告。根据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根据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2.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单位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或者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反映该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
慈善组织执行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会计要素、计量基础、净资产的核算和列报、收入确认、费用分类,以及会计报表构成等方面均与企业会计制度有较大区别:一是会计要素。没有设置企业会计中的所有者权益和利润会计要素,而是采用了净资产,也没有设置预算会计中的支出会计要素,而是采用了费用。二是会计计量基础。捐赠、政府补助等是无偿取得,无法按实际成本原则确认和计量,因此引入了公允价值等计量基础。三是净资产的核算和列报。非营利组织净资产的主要来自捐赠,而捐赠经常有时间或用途的限定,适应这个特点,制度将净资产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两类进行核算和列报。四是收入的确认。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既有捐赠、会费等非交换交易收入,又有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等交换交易收入,制度对此进行了区分。五是费用的分类。适应评价非营利组织经营绩效的要求,制度对费用的会计核算严格区分业务活动成本和期间费用。六是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及其组成。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等内容,与企业有所差别。
根据我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为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我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接受报告的部门。接受报告的主体是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即慈善组织在哪个民政部门登记,就向哪个民政部门报告。
4.报告的时间。慈善组织必须每年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而不能两年或者两年以上进行合并报告。根据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 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根据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5.报告的内容。根据本条规定,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包括开展募捐的时间、地域、形式以及捐赠的种类、数量等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包括对募集的财产登记造册,对捐赠的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实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等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慈善项目实施流程、受益人、项目支出、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监督等情况。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是指慈善组织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待遇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列举的内容是从慈善组织的一般情况出发的,是所有类型和领域的慈善组织在进行年度报告时都应当报告的内容。实践当中,报告的内容不局限于上述内容,不同类型和领域的慈善组织具有不同的特点,报告还应当依法结合并反映慈善组织各自的特点。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9条、第21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6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 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