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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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慈善行业组织的规定。

立法背景

慈善行业组织是慈善行业自律的载体,对于规范慈善组织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条文解读

一、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

行业组织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基于共同的利益要求所组成的一种民间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2004年国务院公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201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强化慈善行业自律,要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慈善行业组织是由慈善组织作为会员自愿组成、协调慈善组织与政府、捐赠方等关系、旨在促进慈善事业规范发展的自律性行业组织。我国已经开始出现一些慈善法人的行业组织,如2007年由北京市13家慈善公益组织联合发起、北京市民政局主管注册的首都慈善公益组织联合会,其属于非营利社团法人,职能是发挥连接政府、慈善组织和社会三方的桥梁纽带作用,制定慈善组织行业规范,培训民间慈善组织成员,监督救助项目实施,协调资金及政策等方面的支持,积极推进建立完善的慈善事业筹资机制、运营管理机制、监督反馈机制和动员激励机制。目前,我国存在的比较典型的慈善行业组织除中国慈善联合会外,还有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等,他们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还有首都慈善联合会,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慈善领域的行业组织,一般由民政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在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下,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二、慈善行业组织的职能

慈善行业组织的主要职能,是代表和维护慈善组织的合法权益,反映慈善行业诉求,推动慈善行业间的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目前,众多慈善组织纷纷表示,慈善人才的缺乏,尤其是高端人才的匮乏,是对慈善组织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慈善行业组织可以通过内部建议、交流培训、为慈善组织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等工作促进慈善人才的培养。同时,作为自律性的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组织有权参与制定慈善行业的行为规范和标准,协助改进部分慈善组织及其成员自律意识淡薄、运作不规范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