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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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国务院就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和登记管理等内容制定具体办法的授权规定。

条文解读

慈善法第二章主要规范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在慈善法出台之前,相比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慈善组织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较为落后,相关的法律法规较为欠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和《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是非营利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最主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仅是对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进行规范,在组织形式、内部治理等方面存在欠缺。随着社会高速发展,上述三个条例也存在诸多与现实需要不符的规定。慈善法出台之后,在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活动成本控制、主要负责人的限制等很多方面都有新的规定。新的制度设计需要制定具体办法予以细化,对原有制度的不同规定则需要修改原有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授权仅限于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和登记管理两方面的内容,国务院在制定具体办法的时候不应超过组织形式和登记管理的内容限制。另外,本条是在慈善法第二次审议后根据有关意见新增加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