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哪些方式的规定。
立法背景
公开募捐是慈善组织取得慈善财产的重要途径,其可以采取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在立法中明确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方式,有利于给慈善组织提供明确的指引,并进一步明确划分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的界限,有利于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慈善募捐活动。
条文解读
一、开展公开募捐的方式
1.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是一种传统的募捐方式,也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方式。它是指慈善组织在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社会公众直接将现金投入募捐箱中,由慈善组织收集、汇总善款后用于慈善目的。对捐赠人来说,这是一种相对便捷的方式,且由于募捐箱与捐赠人直接面对面,提供了一个便于社会公众捐款的渠道,让人们能表达爱心,有利于扩大慈善事业的影响力,提高社会公众的慈善意识。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可以固定位置,也应当允许其流动,关键是要明确“谁设置、谁管理、谁负责”,并且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及城乡居民生活。
2.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是指将演出、比赛、销售、展览、拍卖等获得的收入贡献给慈善事业,慈善晚会是指通过举办晚会的方式筹集善款用于慈善事业。这些方式在实践中一般由某些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如著名演员、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网络大V等人发起或参与,其目的在于通过动员活动参与者的慈善意识,实现慈善目的。需要说明的,本项规定中的方式,尤其是义卖、义拍、慈善晚会等,既有可能为公开募捐所采取,也有可能为定向募捐所采取。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参加活动的对象是否是特定的,如果对象特定,定向募捐也可以采取这些方式,但不得通过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和慈善晚会来开展定向募捐。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是新型的公开募捐方式,也是实践中较为常用的公开募捐方式。通过互联网媒体发布募捐信息(互联网募捐)是当前发展最为迅速的一种公开募捐方式,也是需要重点加以引导和规范的一种公开募捐方式。互联网募捐具有方便、快捷、针对性强、公开透明程度高等一系列优点,同时也存在信息传播速度快、社会影响力大的特点,由此带来对传统监管方式的挑战,需要加以必要的规范。
4.其他公开募捐方式。这是一项兜底性条款,除了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列举的募捐方式外,慈善组织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例如,慈善组织登门劝募,如果面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对象开展,也属于公开募捐;慈善组织还可以在街头、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向社会公众派发传单,劝导社会公众将款物转账至指定的账户或者送达特定的地点,同样也是一种公开募捐方式。
二、现场募捐的地域限制
本条第二款对慈善组织开展现场募捐作了一定的地域限制,即慈善组织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以及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等,原则上应当在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开展现场募捐会对公共秩序、公众生活等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实施相应的监管。目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实施的是分级管理的体制,“谁登记、谁负责”,《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社会组织的活动地域也做了规定和限制。因此,对现场募捐作一定的地域限制,要求在其登记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既是为了与现行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衔接,也是出于维护公共秩序、保持募捐适度性的考虑,避免募捐行为过度涌入和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
在慈善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草案对现场募捐行为的地域限制过于严格,建议适当放宽。为此,本条规定对地域限制又做了一定的变通规定,即慈善组织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做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有利于公开募捐活动的规范管理,另一方面又保持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经济落后地区设立的慈善组织跨地域开展募捐活动,支持贫困地区慈善事业的发展。实践中需要注意,针对慈善组织跨地区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慈善组织登记地的民政部门和募捐活动实施地的民政部门需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合作,更好地实现有效监管,同时为跨地域开展的慈善募捐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通过互联网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的要求
本条第三款对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作了特殊规定。之所以要求慈善组织在民政部统一或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一是可以促进网络募捐平台规范化,让网络募捐平台更好地履行审查主体责任;二是相对于分散的信息发布渠道,统一的平台更有利于公众查询,有利于社会监督,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重复募捐。考虑目前多数慈善组织都有自己的网站,允许慈善组织利用自身门户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有利于扩大慈善组织的社会影响力,也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对互联网募捐开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