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开募捐的募捐方案的规定。
立法背景
公开募捐是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资金来源的重要方式,需要充分的筹备和细致的安排。实践中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一般都需要作周密的计划和安排,制定翔实的募捐方案。
条文解读
公开募捐涉及对社会公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必须事先制定募捐方案并报民政部门备案,是为了便于民政部门对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进行更加有效地监督和管理,确保善款能够善用。按照开展公开募捐的时间阶段,募捐信息的公开可以分为开展募捐活动前的公开、募捐过程中的公开和募捐结束后的公开。本条是关于开展募捐活动前的信息公开规定。
一、关于募捐方案的内容
一些地方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募捐的地方性法规,本条规定的募捐方案的具体内容也参考了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募捐方案的内容。例如2010年湖南省颁布的《湖南省募捐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募捐人开展募捐活动前,应当制定募捐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并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公布。募捐方案应当包括募捐的目的、时间、地域、募捐的方式、募捐财产的使用计划和工作成本列支计划。”2012年上海颁布的《上海市募捐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募捐活动开始十个工作日前,向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中,跨区、县开展募捐活动的,向市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募捐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包括募捐活动的名称、目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预定募集财产的数额、募集财产、接收捐赠的方式(以设置募捐箱方式募捐的,应当列明设置募捐箱的地点、数量)、募集财产的使用计划、工作成本列支计划。”同时,《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也规定,“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1.募捐目的。募捐目的是指募捐活动所要达到的目标。例如某一项募捐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救助西部某一地区的失学儿童,或者为了救助白内障病患的老人。募捐目的应当明确、具体。募捐目的越是明确、具体,越是有利于增强捐赠人捐赠行为的针对性,激发捐赠人的捐赠意愿。
2.募捐活动的起止时间和地域。即募捐活动开始和终止的时间以及地域范围,募捐活动的期限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本法第七十三条对慈善组织应当根据公开募捐周期的长短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募捐活动的起止时间与信息公开的要求密切相关。募捐活动的地域范围是指募捐活动在哪些地域开展,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慈善组织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以及举办义演、义赛、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3.募捐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在募捐方案中明确募捐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既有利于募捐活动规范进行,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在需要时联系相关人员、了解相应的募捐信息。
4.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接受捐赠的方式一般根据捐赠款物的类别加以确定,捐赠人捐赠实物的,一般需要明确接收实物的地点或者场所;捐赠人捐赠款项的,需要明确接受款项的银行账户。随着互联网募捐的快速发展,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的方式越来越趋于多样化,需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捐赠方式的确定应当有利于捐赠人更方便地实施捐赠行为。
5.募捐活动的受益人。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其最终目的是要将募得的款物转赠给受益人,从而实现慈善目的。募捐方案中确定的受益人往往是某一种类型或者符合某些特定资助条件的受益人,而不是某一个特定的资助对象。
6.募得款物用途。主要是指慈善组织通过募捐活动所募得的收入具体用于哪些方面的慈善活动,或者用于资助哪些受益人。例如募得款物的用途可以是用于助医或者助学,或者救助贫困儿童。
7.募捐成本。募捐成本又称筹资费用,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筹资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8.慈善项目实施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根据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因此,募捐方案可以对慈善项目实施后剩余财产的处理作出规定,既可以规定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也可以作其他规定,例如将其归入慈善组织的其他财产。
二、关于募捐方案的备案
本条关于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募捐方案的规定,采取的是备案制。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将本次募捐方案报民政部门备案。在慈善募捐中,若慈善组织因虚假信息得到捐赠者财物时,这不仅对捐赠人不公平,而且会损害整个社会的捐赠热情。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前将募捐方案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方便民政部门对募捐的适度监督管理,有利于防止虚假募捐的发生。同时,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募慈善活动之前将本次募捐方案向社会公开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方式。通过募捐方案社会公众可以了解到本次募捐活动的发起人的相关信息,本次募捐活动的目的、募款所用方向等重要信息。慈善组织将经备案的募捐方案向社会公开,一方面对慈善组织而言,可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使得募捐活动有序合法进行;另一方面对社会大众而言,有助于增进捐赠者对公益募捐组织的信任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扩大募捐资金来源范围。
募捐方案备案的负责部门是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这样规定考虑的是,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的情况最为了解,监管也更加方便。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将备案的募捐方案,与年度工作报告中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相互参考,共同作为监管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的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制定募捐方案和将募捐方案报民政部门备案是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要求,对慈善组织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的定向募捐则没有规定必须制定募捐方案的要求。
相关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5条;《湖南省募捐条例》第12 条;《上海市募捐条例》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