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发生突发事件时政府的协调机制。
立法背景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面对天灾时守望相助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为了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更好地开展募捐和救助,本条对发生突发事件时政府的协调机制作了专门规定。
条文解读
一、关于政府建立协调机制的前提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政府建立协调机制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二是“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换言之,在出现这两个条件时,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
关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本法没有“社会安全事件”的表述,主要是考虑到社会安全事件情况比较复杂,也比较危险,主要依靠政府加以处置。
关于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由于各种灾害的发生大多具有突发性,遭遇灾害的社会成员可能迅即陷入生活困境之中,甚至倾家荡产、流离失所。大面积的自然灾害或其他重大灾难等又往往极易造成疫病流行,如果国家和社会不紧急实施救助,遭遇灾害的社会成员就有可能非正常死亡、外出流浪等。因此,实施灾害救助必须将各种救灾实物或服务资源迅速运往灾区,以及时解决灾民的生存危机,并将灾害造成的后果减小到最低程度。《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二、关于协调机制的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政府应当做以下三件事:一是建立协调机制,二是提供需求信息,三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关于建立协调机制。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需要多个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不能依靠一家单打独斗,因此有必要建立协调机制,这也是我国开展灾害应对和救助的通常做法。如《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国家减灾委员会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协调机制后,应注意统筹协调,并发挥各部门在开展救助方面的作用。具体包括:(1)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2)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3)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4)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5)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6)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7)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关于提供需求信息。发生突发事件的地区需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方面的物资以及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需求信息等,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引导社会捐赠和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务。
关于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救助工作不仅涉及政府部门,而且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和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近年来,在一些大的自然灾害发生后,一些志愿者和民间救灾团体自发组织起来,参与救助,精神非常可贵,但在进入灾区后,也可能面临一些问题。灾区物资本来短缺,志愿者涌入后有可能加重短缺;有的志愿者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缺少专业救援知识和技能等。救助需要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志愿者无序涌入后,盲目施救,效果不太理想。因此,本条将“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作为一项政府的义务加以规定,目的就是要减少这种无序,使得募捐和救助活动更加科学、高效、有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