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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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方式。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开展定向募捐的方式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法对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方式未作规定。实践中,由于定向募捐针对特定的对象,开展定向募捐可以采用的方式多种多样,例如慈善组织可以采取登门拜访的方式,针对特定对象进行劝募,慈善组织也可以向特定的对象发送电子邮件,介绍拟开展的慈善项目的有关情况,说服特定对象实施捐赠。

本法第二十三条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的方式作了规定。其中列举的方式,包括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面向社会公众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等。从这些方式看,由于其面向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一旦采用了这些方式,即构成了公开募捐行为。因此,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这些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本条规定对开展定向募捐与开展公开募捐的方式作了区分,但是,公开募捐与定向募捐二者并不能简单地以募捐方式来划分。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募捐方式,其所针对的募捐对象必然是不特定的,采取这些方式开展的募捐必然是公开募捐,因此这些方式不得为定向募捐所用。在实践中,有些募捐方式例如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如果是面向特定对象的,同样可以为定向募捐所采取,只有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才属于公开募捐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