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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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的禁止性规定。

立法背景

本法规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基于这些规定,可以明确慈善募捐是慈善组织的特有功能,从法律层面上具有排他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独自开展募捐活动,更不得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条文解读

一、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基于慈善宗旨是开展慈善募捐的前提。根据本法规定,慈善活动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目的是为了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以及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如果只是假借慈善名义进行募捐活动,实际是为了骗取财产,并不是为了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目的,这严重损害捐赠人利益,破坏慈善事业公信力,是法律所禁止的。

二、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本法对慈善组织的慈善募捐作了专门规定,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募集财产应当基于慈善宗旨;慈善组织可以开展定向募捐;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开展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等。由于法律赋予了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募捐的一些权利,因而慈善组织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不是任何非营利性组织都可以成为慈善组织。

现实中,由于一些慈善类社会组织特别是一些较为有名的慈善类社会组织,具有较好的社会公信力和募集财产能力,社会上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就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这些慈善类社会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实质上这是欺骗行为,极大损害慈善形象和社会公信力,法律有必要对这类现象作出明确的禁止规定。

为打击这类行为,本法还特别规定,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在法律责任中还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第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