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慈善活动的定义和范围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法在立法过程中,为了突出扶贫济困的作用,将扶贫、济困单独作为慈善活动的一项内容加以规定;二是在慈善活动中增加了优抚的内容。
条文解读
一、慈善活动的定义
按照本条规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慈善活动的主体没有限制,包括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慈善活动的方式,包括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即通常所说的“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捐赠财产,按照本法规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提供服务,按照本法规定,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他人或者社会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和其他非营利服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这里讲的志愿无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服务于他人和社会的公益行为。
3.慈善活动的性质。一是自愿;二是公益性。即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是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这里讲的公益活动,与公益事业捐赠法中规定的公益活动内涵基本是一致的。之所以将慈善活动定义为公益活动,目的是使之与公益事业捐赠法相衔接,避免出现理解上的分歧。
二、慈善活动的范围
慈善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慈善,即“小慈善”,也就是传统的慈善,主要指扶贫济困救灾,这也是我国慈善事业的基础和重点;广义的慈善,即“大慈善”,也就是现代慈善,除了扶贫济困救灾之外,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保护环境等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人民的慈善意识和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对慈善的理解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的慈善活动也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从“小慈善”逐步向“大慈善”领域发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际上慈善活动发展的趋势,慈善法对慈善活动的界定采用了“大慈善”的概念。在慈善活动的内容上既突出扶贫济困救灾这一重点,又涵盖其他公益事业领域,为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在立法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本法对哪些活动属于慈善活动,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列举的内容与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信托法规定的范围基本是一致的。本条具体列举了六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扶贫、济困。这是慈善活动要突出的重点。即扶持贫穷的人、接济困难的人,扶助贫困户或贫困地区发展生产,改变穷困面貌,用金钱或物资帮助生活困难的人。扶贫济困是慈善的应有之意,是传统慈善和现代慈善都包括的内容。本法突出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目的是通过立法将更多的慈善资源引导、汇聚到扶贫济困这一重点领域。按照原来草案的规定,与本条第二项扶老、救孤、恤病等并列规定在一项中。为了突出扶贫济困,将其单独列为一项,并在促进措施中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出,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扶贫济困是慈善事业的重要领域,在政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有利于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需要,帮助他们摆脱困境、改善生活,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和功能互补,共同编密织牢社会生活安全网。
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即扶助老人、救助孤儿、体恤救济病人、帮助残疾人、优待伤残军人及家属。这类人群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是困难群体,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这里讲的“优抚”,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条例中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失去自养能力后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这部分人在享受国家有关待遇的同时,也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帮助。
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当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很大的损害时,政府的救助力量有限,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支援和救助。比如,汶川大地震,社会各界纷纷捐款捐物,大批的志愿者投入到第一线,参与救援工作。因此,这也是慈善活动的应有之意。
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这是慈善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注入的新的内涵。现代的慈善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扶贫济困救灾,有了新的含义。这些内容关系到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增强国家软实力,提高全民素质,有利于人民的身体健康。
5.防治污染和其他危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才能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是对慈善活动定义得更宽的原因。
6.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除前五项以外,可能还有其他的公益活动,为避免列举不全,本项采用了兜底的表述方式。但是,慈善活动的范围,也不是无限的,并不是任何公益活动都是慈善活动。本法对于其他活动公益也作了限定,即必须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慈善活动。
相关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