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慈善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立法背景
慈善活动涉及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服务等多个方面,在开展这些活动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本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慈善活动的整个过程,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都应当遵守。
条文解读
开展慈善活动时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合法的原则
慈善法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制定慈善法的重要目的就是规范慈善活动,把慈善活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慈善法的规定进行。除了慈善法之外,我国的合同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信托法以及相关税法也对开展慈善活动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守这些规定。
二、自愿的原则
自愿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开展慈善活动涉及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多方参与人,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慈善活动的重要内容是慈善捐赠,相对于其他有偿的民事活动而言,捐赠行为是无偿的,更应当体现捐赠人的真实意愿。实践中有的单位在发生自然灾害时,为了完成捐款任务,直接在职工的工资中扣除相关的捐款,该做法违背了慈善活动应当自愿的原则。为了充分保障慈善活动的自愿性,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第七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当然,自愿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当事人在慈善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诚信的原则
诚信的原则是要求在开展慈善活动中诚实、讲信用,不得欺诈或者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近些年来,慈善组织出现的一系列负面事件,使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质疑。因此,本法将诚信作为开展慈善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要求慈善组织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同时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义务,以增加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把慈善事业做成人人信任的“透明口袋”,使诚信原则贯穿于慈善活动的每个环节。
四、非营利的原则
非营利原则也是开展慈善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根据本法的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服务和其他非营利服务。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非营利”是慈善活动的重要特征。非营利是指慈善组织开展活动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是,非营利并不意味着慈善组织不能参与任何的营利性活动,而是要求慈善组织通过经营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必须用于慈善事业,不得在其发起人、成员中分配,以保证慈善组织的慈善宗旨不会改变。非营利性的原则还严格限制慈善组织与关系人之间发生交易等。“非营利”是慈善组织的最本质特征,也是慈善组织与公司等营利性组织的根本区别所在。
五、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自愿是开展慈善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自愿原则的前提是慈善活动的参与人要遵守法律,不损害国家安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慈善法等相关法律都对慈善活动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参与慈善活动的当事人对于这些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比如,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第六十二条规定,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第七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不得公开。如果在慈善活动中违背了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