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农事法律研究专业教材:农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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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第一次出现在最高决策当局的文件是2008年的中共第十七届三中全会,在这次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在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又明确把扶持家庭农场的发展作为增强农村活力的重要途径。自此“家庭农场”逐渐成为社会的热词,各地扶持家庭农场的政策竞相出台,越来越多的农民渴望加入到家庭农场主的行列里。2013年以来,各地纷纷出台家庭农场登记注册、意见与办法,家庭农场逐渐成为正式的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的基本背景是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新形势下,应对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的问题,急需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保留了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契合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是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已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政策扶持和工作指导。

一、家庭农场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劳动力转移与土地流转速度不断加快,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创造了客观条件。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家庭农场87.7万个,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有劳动力6.01人,其中家庭成员4.33人,长期雇工1.68人。从经营范围看,主要以种养业为主。在全部家庭农场中,从事种植业的有40.95万个,占46.7%;从事养殖业的有39.93万个,占45.5%;从事种养结合的有5.26万个,占6%;从事其他行业的有1.56万个,占1.8%。全国家庭农场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76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3.4%。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经营规模200.2亩,约为全国承包农户平均经营面积的27倍。与普通农户相比,家庭农场的增收效果十分明显。2012年全国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为1620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为18.47万元。[5]

二、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

2014年农业部发布《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按照该指导意见的规定:现阶段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依靠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家庭农场专门从事农业,主要进行种养业专业化生产,经营者大都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具有商品农产品生产能力。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适度,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符合当地确定的规模经营标准,收入水平能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各地要正确把握家庭农场特征,从实际出发,根据产业特点和家庭农场发展进程,引导其健康发展。

三、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

农业部2013年发布的《关于开展家庭农场调查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纳入本次调查的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四)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即:从事粮食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从事经济作物、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应达到当地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五)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六)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七)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四、家庭农场的登记管理

家庭农场经过登记获得市场主体资格,目前各省市政府对家庭农场登记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各地规定不尽相同。

2013年《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家庭农场登记申请人自愿选择登记及组织形式。家庭农场可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登记为合伙企业、公司等其他组织形式。家庭农场办理工商登记后,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或公司的股东。农村家庭成员超过5人,可以自然人身份登记“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转型升级采取公司等组织形式登记的,可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用语;原经营项目中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经发证机关确认可继续经营。登记机关应加强对申请家庭农场业户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以便于其选择利于经营、便民惠民的组织形式。第3条规定:家庭农场由其经营场所或住所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家庭农场登记。委托权限、主体类型等应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2013年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浙江省家庭农场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第3条规定:申办家庭农场应当依法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第4条规定:工商部门是家庭农场的登记机关,按照登记权限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第5条规定:家庭农场可以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申请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或者公司。第6条规定:家庭农场申请工商登记的,其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家庭农场”字样。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家庭农场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商号、“家庭农场”和“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四个部分组成。以其他形式设立的家庭农场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商号和“家庭农场”字样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后标注“普通合伙”字样。

其他省的规定也基本上大同小异,按照各省的规定家庭农场经过登记之后就可以获得主体资格地位,但是其法律上的主体身份仍然必须注明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合伙企业或者合作社五种形态中的一种。

五、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

2014年农业部发布《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家庭农场纳入现有支农政策扶持范围,并予以倾斜,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经营管理等。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强化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肥料统配统施、集中育苗育秧、灌溉排水、贮藏保鲜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要完善家庭农场人才支撑政策。各地要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确立培训目标、丰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实效,有计划地开展培训。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中高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兴办家庭农场。将家庭农场经营者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阳光工程”等培育计划。完善农业职业教育制度,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技术职称。